山東稅務發布12366熱點問答——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
時間:2020-06-19 11:53 編輯:長沙代理記賬
1.按月納稅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月銷售額不超過多少免征增值稅?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政策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4號)規定:“一、小規模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合計月銷售額未超過10萬元(以1個季度為1個納稅期的,季度銷售額未超過30萬元)的,免征增值稅。
小規模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合計月銷售額超過10萬元,但扣除本期發生的銷售不動產的銷售額后未超過10萬元的,其銷售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取得的銷售額免征增值稅。”
2.為支持個體工商戶復工復業,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享受什么優惠政策?
答: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支持個體工商戶復工復業增值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13號)和《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延長小規模納稅人減免增值稅政策執行期限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24號)規定,自2020年3月1日至12月31日,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適用3%征收率的應稅銷售收入,減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稅;適用3%預征率的預繳增值稅項目,減按1%預征率預繳增值稅。
3.小規模納稅人提供勞務派遣服務,選擇差額納稅,享受小微企業增值稅優惠時,以差額前還是差額后的銷售額確定?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政策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4號)規定:“二、適用增值稅差額征稅政策的小規模納稅人,以差額后的銷售額確定是否可以享受本公告規定的免征增值稅政策。
《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小規模納稅人適用)》中的‘免稅銷售額’相關欄次,填寫差額后的銷售額。”
4.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必須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嗎?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發票管理等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33號)第五條規定,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其他個人除外)發生增值稅應稅行為,需要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可以自愿使用增值稅發票管理系統自行開具。選擇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小規模納稅人,稅務機關不再為其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5.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月銷售額超過10萬元但季度銷售額未超過30萬是否免征增值稅?
答:如果是按月納稅的小規模納稅人,那么月銷售額超過10萬元的當月是無法享受免稅政策的;如果是按季納稅的小規模納稅人,那么季度中某一個月銷售額超過10萬元,但季度銷售額不超過30萬元的,可以按規定享受免稅政策。
6.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月銷售額未超過10萬元的,當期因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已經繳納的稅款是否可以申請退還?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政策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4號)規定:“八、小規模納稅人月銷售額未超過10萬元的,當期因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已經繳納的稅款,在增值稅專用發票全部聯次追回或者按規定開具紅字專用發票后,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
7.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初次購買增值稅稅控系統專用設備,可以抵減當期的應納稅額嗎?
答: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稅控系統專用設備和技術維護費用抵減增值稅稅額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15號)第一條規定,增值稅納稅人2011年12月1日(含)以后初次購買增值稅稅控系統專用設備(包括分開票機)支付的費用,可憑購買增值稅稅控系統專用設備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在增值稅應納稅額中全額抵減(抵減額為價稅合計額),不足抵減的可結轉下期繼續抵減。增值稅納稅人非初次購買增值稅稅控系統專用設備支付的費用,由其自行負擔,不得在增值稅應納稅額中抵減。
8.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使用稅控系統專用設備繳納的技術維護費,可以抵減當期的應納稅額嗎?
答: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稅控系統專用設備和技術維護費用抵減增值稅稅額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15號)規定:“二、增值稅納稅人2011年12月1日以后繳納的技術維護費(不含補繳的2011年11月30日以前的技術維護費),可憑技術維護服務單位開具的技術維護費發票,在增值稅應納稅額中全額抵減,不足抵減的可結轉下期繼續抵減。技術維護費按照價格主管部門核定的標準執行。”
9.我公司在季度中間成立,經營期不足1個季度,銷售額未超過30萬,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稅的優惠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