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個稅專項附加扣除辦法(征求意見稿)》的幾點意見
時間:2019-09-09 17:43 編輯:長沙代理記賬
10月20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公布了《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經仔細研讀,現提出以下幾點意見。
一、子女教育專項附加扣除無上限是否與計劃生育政策沖突
《征求意見稿》第五條第一款:“納稅人的子女接受學前教育和學歷教育的相關支出,按照每個子女每年12000元(每月1000元)的標準定額扣除。”
意見:按照字面理解,對子女教育支出是按照子女數量來扣除,也就是子女數量越多,扣除越多。但我國計劃生育政策尚未完全放開,《計劃生育法》尚未廢止,子女教育專項附加扣除如果無上限是否與現行的計劃生育政策相抵觸,抑或是國家即將全面取消計劃生育政策,用《征求意見稿》來打個前站?
二、學歷教育和學前教育是否包括家庭教育或特殊教育
《征求意見稿》第五條第二款:“前款所稱學前教育包括年滿3歲至小學入學前教育。學歷教育包括義務教育(小學和初中教育)、高中階段教育(普通高中、中等職業教育)、高等教育(大學專科、大學本科、碩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教育)。”
意見:目前有很多小孩因為生理、心理或其他原因,無法或不愿接受正常的學歷教育和學前教育,只能接受家庭教育、特殊教育和特殊訓練等,這部分孩子的教育成本更高,更應該納入扣除范圍,但在《征求意見稿》中沒有體現。建議《征求意見稿》明確將家庭教育和特殊教育等納入扣除范圍。
三、大病醫療專項附加扣除60000元限額是否過低
《征求意見稿》第九條:“一個納稅年度內,在社會醫療保險管理信息系統記錄的(包括醫保目錄范圍內的自付部分和醫保目錄范圍外的自費部分)由個人負擔超過15000元的醫藥費用支出部分,為大病醫療支出,可以按照每年60000元標準限額據實扣除。大病醫療專項附加扣除由納稅人辦理匯算清繳時扣除。”
意見:發生大病是小概率事件,但對于一個個體或一個家庭卻是一個大事件,目前,大病開支中很多都是自費項目,每年60000元標準限額明顯過低。
四、大病醫療支出由納稅人本人扣除與現實不符
《征求意見稿》第十條:“納稅人發生的大病醫療支出由納稅人本人扣除”。
意見:一般來說,個人發生大病支出的當年,由于健康的原因很難正常工作,往往收入會下降很多或根本沒有收入,在這種情況下,這項政策可能變成“鏡中花,水中月”。現實生活中,大病醫療支出很多時候都是由家庭成員進行承擔。建議改為:“納稅人發生的大病醫療支出由納稅人本人或家庭成員扣除”更為妥當。
五、住房貸款利息扣除未考慮地域差異未能體現公平原則
《征求意見稿》第十二條:“納稅人本人或配偶使用商業銀行或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為本人或其配偶購買住房,發生的首套住房貸款利息支出,在償還貸款期間,可以按照每年12000元(每月1000元)標準定額扣除。非首套住房貸款利息支出,納稅人不得扣除。納稅人只能享受一套首套住房貸款利息扣除。”
意見:眾所周知,因為房價的差異,在大城市和小城市承擔的住房貸款利息支出差別巨大,《征求意見稿》未考慮地域差異,未能體現《征求意見稿》第三條所說的公平原則。建議對住房貸款利息專項附加扣除和住房租金專項附加扣除一樣,按照地域差別設定扣除標準。
六、贍養老人不按老人人數加倍扣除未能體現公平原則
《征求意見稿》第二十條第二項:“納稅人為非獨生子女的,應當與其兄弟姐妹分攤每年24000元(每月2000元)的扣除額度,分攤方式包括平均分攤、被贍養人指定分攤或者贍養人約定分攤,具體分攤方式在一個納稅年度內不得變更。采取指定分攤或約定分攤方式的,每一納稅人分攤的扣除額最高不得超過每年12000元(每月1000元),并簽訂書面分攤協議。指定分攤與約定分攤不一致的,以指定分攤為準。納稅人贍養2個及以上老人的,不按老人人數加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