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本化or費用化,是個問題
時間:2019-09-09 17:40 編輯:長沙代理記賬
為了支持科技創新,激勵企業加大研發投入,財稅部門于2018年9月20日發布了《關于提高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比例的通知》(財稅〔2018〕99號文)。文件很簡單,主要是在財稅〔2015〕119號和財稅〔2017〕34號的基礎上,將企業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比例提高到75%的政策由科技型中小企業擴大至所有企業,但由于是試點政策,期限暫定為文件發布所屬納稅年度起滿三年。
當下積極財政政策的主要著力點是體現在加大減稅降費力度,降低實體經濟成本上。該文件的出臺,體現了經濟轉型發展的需要,強化了激勵企業增加科技創新投入的財稅環境,對企業意義重大,也得到了社會的廣泛認可。然而,長沙公司注冊,我們讀罷全文,卻發現了一個小小的問題。這個問題對文件的適用影響不大,但是從稅法規則的技術分析角度,菜花覺得還是可以討論討論。
根據99號文的規定,加計扣除的費用基礎有兩個:(1)一個是當期發生的費用化的研發費用;(2)一個則是研發形成無形資產的在當期攤銷的金額。
該規定和適用范圍從表明上看來沒有任何問題,但由于試點期只有三年,費用化和資本化帶來的時間性差異就可能造成重大的差異。換句話說,對于同樣在2018和2020進行研究開發活動的企業,如果這個企業選擇了費用化相關費用,就可以直接享受該文件的優惠;而如果選擇了將當期研發費用資本化成無形資產在當期就無法享受優惠,期后的優惠存在不確定性。
期間
20180101至20201231
會計處理
研發支出計入當期損益
研發支出結轉無形資產
在此之前或在此期間形成無形資產開始攤銷
稅務處理
實際發生額的75%加計扣除
等待形成資產后攤銷
攤銷費用的175%扣除
備注
全額享受優惠
不一定能享受試點政策
享受優惠的是歷史投入,而且根據攤銷情況而非投入情況進行
舉個例子可能更清楚,分三種情況。
(1)某企業(非科技型中小企業)在2017年1月通過研發形成無形資產,計稅基礎為100,攤銷期間為10年。假設該無形資產符合允許加計扣除的范圍。則其2017年可以稅前攤銷15(10*150%)萬元,在2018至2020年度每年可稅前攤銷17.5(10*175%)。
(2)假設在上述期間內,企業的研發支出均為10元計入當期損益,2018至2020年則可按實際發生額的75%加計扣除17.5(10+10*75%)
(3)與(1)情況類似,但企業一直將研發支出資本會直至2021年形成無形資產進行攤銷。
會計處理
2017
2018
2019
2020
2021
無形資產攤銷
15
17.5
17.5
17.5
15
費用化
15
17.5
17.5
17.5
15
資本化未形成無形資產
N/A
N/A
N/A
N/A
15
如果你是企業的決策者,在現行規定下,最優策略顯然是傾向于將研發支出費用化,這就導致了相同的研發行為可能沒有享受相同的稅收激勵效果,從而有失中性的目標,也影響了正常的會計政策選擇。
財稅[2018]99號文
財稅[2017]34號
財稅[2015]119號
企業開展研發活動中實際發生的研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間,再按照實際發生額的75%在稅前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在上述期間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75%在稅前攤銷。
科技型中小企業開展研發活動中實際發生的研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在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間,再按照實際發生額的75%在稅前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在上述期間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75%在稅前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