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銷售物品的實務探討
時間:2020-07-03 17:00 編輯:長沙代理記賬
張某有收藏名酒和名表的愛好。王某想購買其一箱陳年藏酒和一只限量版名表,為證實交易價值等,王某讓張某去稅局代開發票。張某在代開時聲稱為自己使用過的物品,要求免征增值稅。
分析一、何謂:自己使用過?
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五條規定,下列項目免征增值稅:(七)銷售的自己使用過的物品。
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五條規定,條例第十五條規定的部分免稅項目的范圍,限定如下:(三)第一款第(七)項所稱自己使用過的物品,是指其他個人自己使用過的物品。
稅收規定上并沒有對“自己使用過的物品”予以明確解釋。通常認為是其他個人自己在工作、生活中用過的東西,有實體觸摸、有功能利用等等。如,穿過的衣服、戴過的手表、寫過的鋼筆。
商務印書館《現代漢語詞典》(第5版)【使用】:使人員、器物、資金等為某種目的服務。
收藏也是某種目的之一的形式。為收藏目的服務,即為使用過。使用,使的對象并沒有限定,長沙工商稅務,用的形式也沒有限定。
則:使名酒、名表用于收藏的目的,即為使用。
分析二、何謂:物品、貨物?
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條規定,條例第一條所稱貨物,是指有形動產,包括電力、熱力、氣體在內。
用有形動產來定義貨物,只是區別于不動產、無形資產而已。這個概念顯失狹隘,并不能解決貨物與物品在銷售情形下的區別。
貨物是指有形動產,就可包括物品。稅收規定上并沒有對“物品”予以明確解釋。
通常認為貨物是用來直接進行生產經營的,物品是用來直接消費使用的。
商務印書館《現代漢語詞典》(第5版)【貨物】:供出售的物品;【物品】東西(多指日常生活中應用的)。
詞典中兩個概念有循環,無法準確判斷本質區別。
稅收征管中更無法判別是供出售或日常生活應用的,有的或者是兩者兼而有之。
分析三、比照前期解答
問:文化產業營改增一般納稅人陸續提出他們兼營古玩的銷售如何征稅的問題。古玩和字畫是否能比照財稅[2009]9號文件中的舊貨,按照簡易辦法減按2%征收。
答:《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部分貨物適用增值稅低稅率和簡易辦法征收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9號)第二條第(二)項文件規定,可以按照簡易辦法減按2%征收。
古玩和字畫被收藏欣賞過,再次進入流通的,單位或企業的按舊貨,其他個人的按銷售已使用過的物品。
綜上,何謂舊貨與物品的范圍,何謂使用過,并沒有明確規定;張某的收藏行為,沒有依據將其排除在使用的范疇之外。被收藏的名酒和名表,也沒有依據不歸屬于物品。
但是,其他個人如藉由收藏之名、行銷售之實而免征,又會是稅法體系的一個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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