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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個案例解析——取得違約金收入的稅務處理

時間:2020-07-13 14:55 編輯:長沙代理記賬

  小王是甲公司稅務經理,近日,甲公司發生了多筆關于“違約金”的業務,例如,因員工合同履約期未滿提前離職而收取違約金;甲公司以購買方身份取得銷售方因合同違約支付的違約金;銷售合同簽訂后因購買方違約取得違約金收入;合同履約后因購貨方延期付款而收取違約金;還有甲公司股東在股權轉讓過程中取得違約金收入等情形。針對上述業務涉及的稅務處理,小王有些迷茫了。接下來,我們就一起幫小王答疑解惑吧~

  那么,什么是“違約金”呢?

  違約金是指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或者法律直接規定,一方當事人違約的,應向另一方支付的金錢。違約金的標準是金錢,但當事人也可以約定違約金的標的物為金錢以外的其他財產。違約金具有擔保債務履行的功效,又具有懲罰違約人和補償無過錯一方當事人所受損失的效果,因此有的國家將其作為合同擔保的措施之一,有的國家將其作為違反合同的責任承擔方式。

  在了解了違約金相關概念之后,接下來我們就結合具體情形逐一分析:

  情形一、因員工合同履約期未滿提前離職而收取違約金情形

  例1.員工張某系2018年7月1日加入甲公司,在張某入職時雙方簽訂的協議約定如下:甲公司負責解決員工張某戶口落戶問題,張某應保證在甲公司任職期限不低于5年,若張某在合同履約期滿前離職,張某需按照未滿服務年限向甲公司支付違約金。2020年7月1日,張某提前離職,按協議規定,張某向甲公司支付了違約金10萬元。

  那么,針對收取的該筆違約金甲公司是否需要繳納增值稅呢?

  根據《國務院關于廢止<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和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91號)第一條規定: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貨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下簡稱勞務),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以及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增值稅。

  上述政策明確了增值稅應稅行為是在我國境內發生銷售貨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勞務,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以及進口貨物行為,在本案例中,長沙代理記賬,員工張某違約提前離職屬用人合同而非購銷合同,其行為不屬于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因此,甲公司取得張某支付的10萬元違約金收入不需要繳納增值稅。

  情形二、以購買方身份取得銷售方支付的違約金情形

  例2.因改善公司辦公條件需要,甲公司于2019年5月1日與乙房地產開發企業簽訂了商品房買賣合同,合同約定乙房地產開發企業應不晚于2020年5月1日前向甲公司交付合同約定的商品房,若乙房地產企業未能如期交付,則需要以甲公司支付的購房款總額以1%的比例按日向甲公司計算支付違約金。乙房地產開發企業實際于2020年7月1日向甲公司交付房屋,并按照合同約定向乙公司支付了違約金5萬元。

  那么,甲公司因購房取得房地產開發企業支付的違約金收入是否需要繳納增值稅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二條規定:

  條例第六條第一款所稱價外費用,包括價外向購買方收取的手續費、補貼、基金、集資費、返還利潤、獎勵費、違約金、滯納金、延期付款利息、賠償金、代收款項、代墊款項、包裝費、包裝物租金、儲備費、優質費、運輸裝卸費以及其他各種性質的價外收費。

  實務中,針對上述政策規定,很多財務朋友們會產生一個誤區,認為企業收取的該筆違約金收入屬于價外費用,因此需要繳納增值稅。但我們應注意,價外費用是指銷售方向購買方收取的費用,而非購買方向銷售方收取的費用。因此,在本案例中,甲公司作為購買方,其取得銷售方乙房地產開發企業支付的違約金不屬于價外費用范疇,不需要繳納增值稅。

  情形三、銷售合同簽訂后因購買方違約取得違約金收入情形

  例3.2020年7月1日,甲公司與丙公司簽訂銷售合同,合同約定甲公司應于2020年7月15日之前向丙公司交付合同標的物,若雙方任一方出現違約情形,需要按照合同金額的10%向對方支付違約金。合同簽訂之后,因乙公司對外銷售訂單取消因此于7月5日告知甲公司該筆合同取消,并向甲公司支付違約金3萬元。

  那么,甲公司取得的該筆違約金收入是否需要繳納增值稅?

  根據《國務院關于廢止<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和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91號)第六條規定:銷售額為納稅人發生應稅銷售行為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銷項稅額。

  根據上述政策規定,銷售額為納稅人“發生應稅銷售行為”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在本案例中,購銷雙方雖然已簽訂了購銷合同,但在合同履約前因購買方丙公司單方面原因違約導致合同終止,對甲公司而言其應稅銷售行為并未發生,因此,作為銷售方,甲公司取得丙公司支付的違約金收入不需要繳納增值稅。

  情形四、合同履約后因購貨方延期付款而收取違約金情形

  例4.甲公司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2020年6月1日,甲公司與丁公司簽訂銷售合同,該批貨物適用的增值稅稅率為13%。合同約定甲公司應于2020年6月15日之前向丁公司交付合同標的物,丁公司應在收到貨物并驗收合格后5日之內向甲公司一次性全額支付貨款。若丁公司未能如期支付貨款,需要以合同金額為基數,按照以每日1%的標準向甲公司支付違約金。6月15日甲公司按合同約定交付了貨物并經丁公司驗收合格。因丁公司資金緊張,該筆貨物直到2020年7月5日丁公司才支付,并按照合同規定支付了2萬元違約金。

  那么,針對丁公司因延期付款支付的違約金2萬元,甲公司是否需某要繳納增值稅?若需要繳納增值稅,其適用的增值稅稅率是多少?

  根據修改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一條、第六條規定: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貨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下簡稱勞務),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以及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增值稅。銷售額為納稅人發生應稅銷售行為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銷項稅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二條規定:

  條例第六條第一款所稱價外費用,包括價外向購買方收取的手續費、補貼、基金、集資費、返還利潤、獎勵費、違約金、滯納金、延期付款利息、賠償金、代收款項、代墊款項、包裝費、包裝物租金、儲備費、優質費、運輸裝卸費以及其他各種性質的價外收費。

  根據上述規定,在本案例中,該筆業務屬于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且已實際發生,銷售方甲公司取得的違約金收入2萬元為購買方延期付款的補償,屬于價外費用,應隨所銷售貨物的增值稅稅率即13%繳納增值稅。

  誤區提醒:實務中,針對購貨方因延期付款支付的違約金,有財務朋友按照利息收入繳納增值稅的處理是錯誤的,應注意該問題。

  情形五、關于股權轉讓取得違約金收入情形

  例5.李某為甲公司股東之一,2020年5月5日,李某與劉某簽訂股權轉讓協議,協議約定,李某將其在甲公司的股權一部分轉讓給劉某,李某應在2020年6月5日前完成股權變更手續,劉某應在李某完成股權變更手續后的次日一次性支付合同價款。若劉某延期支付合同價款,則需要按照股權轉讓合同金額按日支付李某違約金。李某于2020年6月5日完成股權變更手續,劉某因資金周轉緊張實際于2020年7月5日支付了合同價款并為此支付李某違約金10萬元。

  針對該問題,股東李某咨詢,其取得的該筆10萬元違約金收入是否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股權轉讓過程中取得違約金收入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6〕866號)文件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有關規定,股權成功轉讓后,轉讓方個人因受讓方個人未按規定期限支付價款而取得的違約金收入,屬于因財產轉讓而產生的收入。轉讓方個人取得的該違約金應并入財產轉讓收入,按照“財產轉讓所得”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稅款由取得所得的轉讓方個人向主管稅務機關自行申報繳納。

  因此,在本案例中股東李某取得的10萬元違約金收入應并入財產轉讓收入,按照“財產轉讓所得”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并由其個人向主管稅務機關自行申報繳納。

  實務中,企業取得的違約金收入是否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規定:企業以貨幣形式和非貨幣形式從各種來源取得的收入,為收入總額。包括:銷售貨物收入;提供勞務收入;轉讓財產收入;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許權使用費收入;接受捐贈收入;其他收入。

  因此,企業取得的違約金收入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實務中通常會通過營業外收入科目進行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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