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說清楚:非全日制用工定義/工資/社保/個稅
時間:2019-09-10 16:41 編輯:長沙代理記賬
一、非全日制用工作定義
規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時計酬為主,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小時,每周工作時間累計不超過二十四小時的用工形式。(《勞動合同法》第六十八條)
二、非全日制用工的勞動關系
1.從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勞動者可以與一個或者一個以上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但是,后訂立的勞動合同不得影響先訂立勞動合同的履行。而全日制用工勞動者只能與一個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第六十九條)
勞動者通過依法成立的勞務派遣組織為其他單位、家庭或個人提供非全日制勞動的,由勞務派遣組織與非全日制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關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問題的意見》(勞社部發〔2003〕12號)
2.規定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可以訂立口頭協議。而全日制用工的,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第六十九條)
3.規定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不得約定試用期。而全日制用工的,除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和三個月以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其他勞動合同可以依法約定試用期。(《勞動合同法》第七十條)
4.規定雙方當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隨時通知對方終止用工;終止用工,用人單位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而全日制用工的,雙方當事人應當依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應當依法支付經濟補償。(《勞動合同法》第七十一條)
5.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從事非全日制工作,應當在錄用后到當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辦理錄用備案手續?!蛾P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問題的意見》(勞社部發〔2003〕12號)
6.從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勞動者檔案可由本人戶口所在地勞動保障部門的公共職業介紹機構代管?!蛾P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問題的意見》(勞社部發〔2003〕12號)
三、非全日制用工的工資支付
1.規定非全日制用工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小時工資標準。而全日制用工勞動者執行的是月最低工資標準。(《勞動合同法》第七十二條)
非全日制用工的小時最低工資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并報勞動保障部備案。確定和調整小時最低工資標準應當綜合參考以下因素:當地政府頒布的月最低工資標準;單位應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和基本醫療保險費(當地政府頒布的月最低工資標準未包含個人繳納社會保險費因素的,還應考慮個人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非全日制勞動者在工作穩定性、勞動條件和勞動強度、福利等方面與全日制就業人員之間的差異。小時最低工資標準的測算方法為:小時最低工資標準=〔(月最低工資標準÷20.92÷8)×(1+單位應當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和基本醫療保險費比例之和)〕×(1+浮動系數)?!蛾P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問題的意見》(勞社部發〔2003〕12號)
2.非全日制用工勞動報酬結算周期最長不得超過十五日。而全日制用工的,工資應當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勞動合同法》第七十二條)
非全日制用工的工資支付可以按小時、日、周或月為單位結算?!蛾P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問題的意見》(勞社部發〔2003〕12號)
四、非全日制用工的社保
1.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社會保險法》第十條)
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分別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和個人賬戶。(《社會保險法》第十二條)
2.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由個人按照國家規定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社會保險法》第二十三條)
3自愿參加社會保險的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社會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應當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國家建立全國統一的個人社會保障號碼。個人社會保障號碼為公民身份號碼。(《社會保險法》第五十八條)
- 上一篇:案例解析免租期的涉稅處理
- 下一篇:部分先進制造業留抵退稅 這個50%有玄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