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個稅法下,外籍個人有望享受“國民待遇”
時間:2019-09-11 13:57 編輯:長沙代理記賬
眾所周知,在《個人所得稅法》修正前,中國居民工資薪金所得每月減除費用為三千五百元,而外籍個人在此基礎上還有一千三百元附加減除費用,也就是每月減除四千八百元。新個稅法公布后,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決定,不再扣除附加減除費用。這就傳遞了一個信息,繼企業所得稅實現內外資統一,取消外資企業“超國民待遇”后,外籍個人的“超國民待遇”也有望被取消。
那么,還有哪些外籍個人優惠政策存在調整或取消的可能?
一、外籍個人以非現金形式或實報實銷形式取得的住房補貼、子女教育費等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4]20號)第二條:“下列所得,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一)外籍個人以非現金形式或實報實銷形式取得的住房補貼、伙食補貼、搬遷費、洗衣費。(二)外籍個人按合理標準取得的境內、外出差補貼。(三)外籍個人取得的探親費、語言訓練費、子女教育費等,經當地稅務機關審核批準為合理的部分。(八)外籍個人從外商投資企業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
在新個稅法中,長沙公司注冊,增加了子女教育、繼續教育、大病醫療、住房租金等專項扣除費用,這其中已包括住房補貼、語言訓練費、子女教育費等;差費補貼根據國稅發[1994]89號屬于不征稅收入;外籍個人從外商投資企業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根據國發[2013]6號文的精神也應該被取消;所以,上述優惠政策被取消的可能性非常大,而伙食補貼、搬遷費、洗衣費、探親費是否取消有待國務院文件加以明確。
二、外籍個人五年內不同征免稅標準
根據國稅發[1994]148號、財稅字[1995]98號、國稅函發[1995]125號的規定,原外籍雇員無住所個人工資薪金所得納稅義務判定標準大致為:
中國境內居住時間 雇員職位 境內所得境內支付或負擔 境內所得境外支付或負擔 境外所得境內支付或負擔 境外所得境外支付或負擔不超過90日或183日 一般雇員 征 不征 不征 不征
高層管理人員 征 不征 征 不征
超過90日或183日 一般雇員 征 征 不征 不征
高層管理人員 征 征 征 不征
滿1年但不滿5年 所有人 征 征 征 不征
超過5年 所有人 征 征 征 征
上述高層管理人員是指:公司正、副(總)經理、各職能總師、總監及其他類似管理人員。
上述90日指按國內稅法規定的期間;183日指稅收協定規定的期間。
新個稅法下,將居民納稅人判定時間標準由一年縮短為累計滿183天后,預計未滿五年無住所外籍個人所得征免稅政策面臨著重大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