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案觀察:冰冰偷稅門后,路在何方?
時間:2019-09-11 14:24 編輯:長沙代理記賬
國慶假期進程近半,冰冰偷稅事件再次引爆朋友圈。根據新華社北京10月3日電消息,記者從國家稅務總局以及江蘇省稅務局獲悉,國家稅務總局責成江蘇等地稅務機關依法開展調查核實,目前案件事實已經查清。
根據公開的信息顯示,本次稽查稅務處理決定書和處罰決定書累計金額如下:稅款:2.55億元、滯納金:0.33億元、罰款:2.4+2.39+0.00946+0.51+0.65億元,補稅、滯納金、罰款共計8.8396億元。冰冰這次是在劫難逃還是還有些許生機?鑒于多位好友私信提問,在此一并作答。
一、會因逃稅罪坐牢嗎?仍然是:言之尚早
本人在6月4日發布的微信文章“雜談:某明星構成逃稅罪?言之尚早”說過,言之尚早!靜待結果!現在事實已經查清,我的看法還是“言之尚早”。其實江蘇省稅務局的《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也說道: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零一條的規定,由于范冰冰屬于首次被稅務機關按偷稅予以行政處罰且此前未因逃避繳納稅款受過刑事處罰,上述定性為偷稅的稅款、滯納金、罰款在稅務機關下達追繳通知后在規定期限內繳納的,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責任。超過規定期限不繳納稅款和滯納金、不接受行政處罰的,稅務機關將依法移送公安機關處理。即:如果冰冰在稅務機關下達追繳通知后在規定期限內繳納稅款、滯納金、罰金,不會因逃稅罪坐牢。
二、會因隱匿、故意銷毀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罪坐牢?等事實查清后確定
根據新華社的消息,2018年6月,在稅務機關對范冰冰及其經紀人牟某廣所控制的相關公司展開調查期間,牟某廣指使公司員工隱匿、故意銷毀涉案公司會計憑證、會計賬簿,阻撓稅務機關依法調查,涉嫌犯罪。現牟某廣等人已被公安機關依法采取強制措施,案件正在進一步偵查中。注意這里的“正在進一步偵查中”,說明:隱匿、故意銷毀涉案公司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相關犯罪事實還未查清。是冰冰的經紀人牟某廣一人所為還是受冰冰主使或要求?現在情況還不明確。如果受冰冰要求或主使,則冰冰與牟某廣構成共同犯罪,根據《刑法》第二章第三節的相關規定,依據兩人在隱匿、故意銷毀涉案公司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犯罪中的作用分別定罪量刑。
三、如果冰冰選擇坐牢,稅款、滯納金、罰款可以不繳納嗎?可以,但法院會判處罰金
這個問題是多位網友問到的問題,在此重點說明下。根據《稅務稽查工作規程》第六十條規定,稅收違法行為涉嫌犯罪的,填制《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書》,經所屬稅務局局長批準后,依法移送公安機關,并附送相關資料。說明:如果冰冰超過規定期限不繳納稅款和滯納金、不接受行政處罰的,長沙工商代辦,稅務機關將依法移送公安機關處理。稅局的行政處理“暫告一段落”,后續經過公安機關的偵查、檢察院的審查、法院的審判,若確定冰冰構成逃稅罪,根據《刑法》第201條規定,法院會依據犯罪情節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如果最終沒被法院判決構成逃稅罪,比如:最終確定的逃避繳納稅款數額是較大(5萬元以上就算)但沒占應納稅額百分之十以上(這是有可能的),這個案子稅務局還得繼續辦,即:稅務局繼續根據《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條規定,追繳偷稅金額、滯納金及罰款。
四、冰冰會申請行政復議、行政訴訟嗎?可以有!
且不說冰冰現在是否已經被限制自由,即使是被限制自由,仍有權依據《刑事訴訟法》規定聘請律師就相關的法律救濟途徑行使正當權利的,只是手續稍嫌麻煩而已。
1、就《稅務行政處理決定書》確定的補稅金額、滯納金金額
先繳納或者解繳稅款及滯納金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2、就《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確定罰款金額
可以直接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雖然經過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不一定能改變先前認定的偷稅事實甚至法律定性,但還是有一絲絲的可能的。
五、影視明星該怎么辦?盡快自查+合規籌劃!
冰冰偷稅事件爆發至今,影視明星界可說是“風聲鶴唳”,下一個逃稅門“主角”會不會是自己,都說不準。除以后嚴格依法申報納稅,合規取得開具發票外,盡快做好稅務風險自查和未來的稅收規劃,至關重要。
1、關于稅務風險自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