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越營改增時期的在建工程支出,其進項稅能否抵扣?
時間:2019-08-29 22:00 編輯:長沙代理記賬
甲生產制造企業將廠房建設工程出包給乙施工企業,于2015年度11月雙方簽訂建筑施工合同,計劃竣工時間2016年12月,廠房規劃建筑面積15000㎡,合同造價4000萬元,問:2016年5月1日后支付的工程款進項稅能否抵扣?
上述案例問題,在營改增階段應該不少企業會存在,營改增那會,筆者也曾對此有過稍微研究,昨日一客戶朋友又對此問題進行咨詢,于是晚上仔細分析了相關文件,我們且看稅收文件如何規定。
一、對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理解
《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2:《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規定,適用一般計稅方法的試點納稅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會計制度上按固定資產核算的不動產或者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動產在建工程,其進項稅額應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為60%,第二年抵扣比例為40%。
36號文件大概含義是,營改增2016年5月1日后企業取得的不動產也可以抵扣進項稅了,但是必須分2年抵扣,但是怎么判斷是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呢?在什么情況下才屬于“取得”狀態?是不動產轉讓合同簽訂的時間,還是合同約定的交付時間?還是辦理不動產權證時間?36號文件沒做出解釋。
二、對2016年5月1日后“發生的”理解
隨后稅務總局單獨發布《關于發布<不動產進項稅額分期抵扣暫行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5號)(以下簡稱15號公告),對36號文件不動產分期抵扣條款進行了細化規定,第二條規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以下稱納稅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會計制度上按固定資產核算的不動產,以及2016年5月1日后發生的不動產在建工程,其進項稅額應按照本辦法有關規定分2年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為60%,第二年抵扣比例為40%。
取得的不動產,包括以直接購買、接受捐贈、接受投資入股以及抵債等各種形式取得的不動產。
納稅人新建、改建、擴建、修繕、裝飾不動產,屬于不動產在建工程。
15號公告對比36號文件,對在建工程表述由“取得的”改為“發生的”,即2016年5月1日后發生的不動產在建工程分2年抵扣。將“取得的”改為“發生的”,同樣也讓人模棱兩可,中國文字確實博大精深,但也讓人云里霧里。2016年5月1日后“發生的”,是指2016年5月1日后開始發生?還是包括案例中跨越營改增時點,2016年4月30日前就已發生,延續到營改增2016年5月1日后還正在發生?第二條沒有再作出詳細解釋。
三、對2016年5月1日后“購進”理解
15號公告第三條規定:“納稅人2016年5月1日后購進貨物和設計服務、建筑服務,用于新建不動產,長沙工商代辦,或者用于改建、擴建、修繕、裝飾不動產并增加不動產原值超過50%的,其進項稅額依照本辦法有關規定分2年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上述案例中在建工程廠房,屬于新建不動產,根據第三條規定只要是2016年5月1日后購進的貨物、設計服務、建筑服務用于建設廠房的,分2年抵扣進項稅。
四、如何理解2016年5月1日后“購進”
因此,如何理解購進,成為進項稅是否可以抵扣的關鍵。但是,關于購進,15號公告沒再對此進行闡述,后續的增值稅其他文件中也沒再有進一步補充說明。筆者認為可以借鑒財稅[2014]75號文件對特殊行業2014年1月1日后新購進的固定資產可縮短折舊年限或采取加速折舊的方法規定。其配套文件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64號對2014年1月1日購進時點判斷作出如下解釋、規定:
十一、問:新購進固定資產的時間點如何把握?
答:新購進的固定資產,是指2014年1月1日以后購買,并且在此后投入使用。設備購置時間應以設備發票開具時間為準。采取分期付款或賒銷方式取得設備的,以設備到貨時間為準。
企業自行建造的固定資產,其購置時間點原則上應以建造工程竣工決算的時間點為準。
上述規定將購進的時間點作出了明確的判斷依據,如果借鑒上述購進時間點的判斷依據,一是非常容易判斷不產生任何分歧,二是也符合營改增對增值稅抵扣鏈條打通的改革初衷和背景,上游企業按增值稅納稅義務時間規定,2016年5月1日后申報繳納的增值稅并向下游企業開具專用發票,下游企業取得專用發票后進行抵扣,如此達到一環扣一環的增值稅抵扣鏈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