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裝物押金的增值稅處理
時間:2019-09-12 17:04 編輯:長沙代理記賬
1.《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增值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3〕154號)第二條第(一)項規定:
納稅人為銷售貨物而出租出借包裝物收取的押金,單獨記賬核算的,不并入銷售額征稅。但對因逾期未收回包裝物不再退還的押金,應按所包裝貨物的適用稅率征收增值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取消包裝物押金逾期期限審批后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4〕827號)規定:
……
納稅人為銷售貨物出租出借包裝物而收取的押金,無論包裝物使用期限長短,超過一年(含一年)以上仍不退還的均并入銷售額征收增值稅。
本通知自2004年7月1日起執行。
2.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若干征管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6〕155號)規定:
一、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包括納稅人自己或代其他部門)向購買方收取的價外費用和逾期包裝物押金,應視為含稅收入,在征稅時換算成不含稅收入再并入銷售額。
3.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增值稅征收管理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5〕192號)規定:
三、從1995年6月1日起,對銷售除啤酒、黃酒外的其他酒類產品而收取的包裝物押金,無論是否返還以及會計上如何核算,均應并入當期銷售額征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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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對于納稅人銷售貨物收取包裝物押金的增值稅處理,下列說法正確的是( )
A、收取白酒包裝物押金,應并入當期銷售額征稅
B、酒類包裝物押金,均需并入酒類產品銷售額中,其他銷售物押金,單獨記賬計算的,不并入銷售額征收
C、納稅人銷售貨物而出借包裝物收取的押金,單獨記賬核算的,都不并入銷售額征稅
D、對銷售除啤酒、黃酒外的其他酒類產品而收取的包裝物押金,無論是否返還以及會計上如何核算,均應并入當期銷售額征稅
答案
答案:AD
02
某酒類產品生產企業(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主要生產白酒、黃酒、啤酒等酒品。2018年第二季度發生如下經濟業務:2018年5月,銷售白酒一批,同時收取包裝物押金11600元,銷售啤酒一批,同時收取包裝物押金23400元;6月銷售黃酒一批,同時收取包裝物押金23400元。該酒類產品生產企業2018年第二季度包裝物押金的增值稅應納稅額為多少?
答案:
2018年第二季度包裝物押金應納稅額:
11600÷(1+16%)=10000(元)
10000×16%=1600(元)
解析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增值稅征收管理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5〕192號)規定:“三、從1995年6月1日起,對銷售除啤酒、黃酒外的其他酒類產品而收取的包裝物押金,無論是否返還以及會計上如何核算,均應并入當期銷售額征稅。”
所以,題中2018年5月、6月銷售的啤酒和黃酒的包裝物押金不能并入當期銷售額征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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