兼職人員的個人所得稅問題
時間:2019-09-13 06:35 編輯:長沙代理記賬
老師好,我公司雇傭一些人員為我司工作,由于這些人員不愿意上保險,所以我司不能與他們簽訂正式的勞動合同,商量結果是與他們簽訂兼職協議,長沙工商稅務,簽訂期一年,每月發放兼職工資,到期續約,這種人員的兼職工資是否應該按與我司有雇傭的實質,按工資薪金所得來算個人所得稅?另外,不繳納社保是否有風險?
回復:
所謂任職或者雇用關系,一般是指所有連續性的服務關系,提供服務的任職者或者雇員的主要收入或者很大一部分收入來自于任職的企業,并且這種收入基本上代表了提供服務人員的勞動。
因此上述人員的用工形式可以根據與用工單位簽訂的合同種類來區分。簽訂勞動合同的,需要繳納社保費,同時按工資薪金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簽訂勞務合同的,則按勞務費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不需要繳納社保費,但是需要取得勞務費發票,按勞務報酬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
分析:
發放給個人的勞務費應該取得合法的發票入賬。
支付勞務費屬于支付勞務報酬,是個人獨立從事各種技藝、提供各項勞務取得的報酬。該人員不屬于企業的職工,與企業的關系只是由于該勞務而發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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