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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局2018年第28號公告一個美麗的誤讀(2)——焉能曲解《稅前扣除憑證管理辦法》第十八條所稱的“應納增值稅勞務” 中的

時間:2019-09-13 07:46 編輯:長沙代理記賬

近日,國家稅務總局發布了《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8)(以下簡稱《辦法》),有人撰文解釋《辦法》涉及“稅前扣除憑證”、“企業、單位和個人”、“內部憑證和外部憑證”和“勞務”等一些基本概念及其內涵,供納稅人在實務操作中參考。對文中的“個人”和“勞務”的解釋,筆者實在不敢茍同,因在《一個美麗的誤讀一一讓稅前扣除憑證管理辦法第九條規定情何以堪(修訂版)》一文中已經對“個人”的概念作了闡述,在此不再贅述,本文專門對“勞務”概念作一番辨析。

相關解讀——《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管理辦法》基本概念解析 <何冰>

一、混淆兩個“勞務”概念問題的出處

文章稱:《辦法》第九條、第十條、第十八條均提及“勞務”概念。這里的“勞務”也是一個相對寬泛的概念,原則上包含了所有勞務服務活動。比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中規定的加工、修理修配勞務,銷售服務等;《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的建筑安裝、修理修配、交通運輸、倉儲租賃、金融保險、郵電通信、咨詢經紀、文化體育、科學研究、技術服務、教育培訓、餐飲住宿、中介代理、衛生保健、社區服務、旅游、娛樂、加工以及其他勞務服務活動等。此外,《辦法》第十八條所稱“應納增值稅勞務”中的“勞務”也應按上述原則理解,不能等同于増值稅相關規定中的“加工、修理修配勞務”。

順便提一下,筆者對稅務總局發布的《辦法》原文全文搜索“勞務”一詞,該詞在《辦法》第十一條和第十八條中搜索到了,而在第九條和第十條卻未搜索到。不知道文章所稱的“《辦法》第九條、第十條、第十八條均提及‘勞務’概念”的依據何在?

二、涇渭分明的兩個“勞務”概念

(一)增值稅規定的“勞務”概念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細則精神,增值稅規定的“勞務”,是指加工、修理修配勞務。納稅人購進勞務與購進貨物、服務、無形資產和不動產是并列的關系。

(二)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的“勞務”概念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條例精神,企業所得稅規定的“勞務”,是指企業從事建筑安裝、修理修配、交通運輸、倉儲租賃、金融保險、郵電通信、咨詢經紀、文化體育、科學研究、技術服務、教育培訓、餐飲住宿、中介代理、衛生保健、社區服務、旅游、娛樂、加工以及其他勞務服務活動。請注意,其第二項是“修理修配”,第十八項是“加工”勞務。由于企業所得稅規定的支出項目沒有將勞務支出作為一個類別分類。但換個角度也可以看出一些端倪。從收入角度看,企業提供勞務收入與銷售貨物收入,轉讓財產收入,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許權使用費收入,接受捐贈收入和其他收入是并列關系。

由此可見,增值稅規定的“勞務”與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的“勞務”是兩個明顯不同的概念,后者的范圍比前者廣。后者與前者是包含與被包含的關系。后者大致相當于前者的“勞務”加“服務”。

三、詞不達意的“勞務”概念

將《辦法》第十八條的“勞務”概念放在整個《辦法》語境中看,也許誠如該文解釋,這里的“勞務”概念是一個相對寬泛的概念,原則上包含了所有勞務服務活動。筆者大膽猜測,這恰恰符合《辦法》制定者的“立法”意圖。但是由于疏忽或者是對增值稅相關規定不熟悉,誤以為增值稅規定的“勞務”與企業所得稅規定的“勞務”,其內涵與外延是一致的。本欲表達企業所得稅規定的“勞務”概念,卻借用了增值稅規定的“勞務”概念,其范圍不知不覺中縮小了。

四、文過飾非非上策

眾所周知,對“應納增值稅勞務” 中的“勞務”,增值稅相關規定解釋得非常清楚,毫無歧義。如果是由于誤解了其含義,在《辦法》第十八條規定的“勞務”后面漏寫了“服務”一詞,就硬邦邦將其擴充解釋為勞務服務,這是用不怎么漂亮的言詞掩飾過失和錯誤,實不足取。

五、改正錯誤就是好同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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