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出營業執照上的經營范圍是否可以開具發票等23個熱點問題解答(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稅務局12366)
時間:2019-09-13 10:08 編輯:長沙代理記賬
一、納稅人發生的應稅行為超出營業執照上的經營范圍,是否可以開具發票?
除國家明令禁止外,根據《國務院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87號)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的決定》(國家稅務總局令第37號》的規定,銷售商品、提供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對外發生經營業務收取款項,收款方應當向付款方開具發票。
二、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資產損失還需要專項申報嗎?還需要備案嗎?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資產損失資料留存備查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15號)第一條規定,企業向稅務機關申報扣除資產損失,僅需填報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資產損失稅前扣除及納稅調整明細表》,不再報送資產損失相關資料。相關資料由企業留存備查。
第二條規定,企業應當完整保存資產損失相關資料,保證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
第三條規定,本公告規定適用于2017年度及以后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
三、如何判定企業是否可以享受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優惠,如何享受此項稅收優惠?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修訂后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事項辦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3號)的規定,企業享受優惠事項采取“自行判別、申報享受、相關資料留存備查”的辦理方式。企業應當根據經營情況以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科技部關于完善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19號)等相關稅收規定自行判斷是否符合優惠事項規定的條件,符合條件的可以按照《目錄》列示的時間自行計算減免稅額,并通過填報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享受稅收優惠。同時,按照本辦法的規定歸集和留存相關資料備查。
四、個人獨資企業個人所得稅匯算清繳的時間如何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關于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投資者征收個人所得稅的法規>的通知》(財稅〔2000〕91號)規定,個人獨資企業比照個人所得稅法的“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應稅項目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應納的稅款,按年計算,分月或分季預繳,由納稅義務人在次月十五日內預繳,年度終了后三個月內匯算清繳,多退少補。
五、新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什么時候開始享受稅收優惠?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實施高新技術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24號)的規定,企業獲得高新技術企業資格后,自高新技術企業證書注明的發證時間所在年度起申報享受稅收優惠。
六、一直掛在壞賬損失的應收賬款,已確認無法收回的情況下,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要滿足什么條件?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5號)第二十二條規定,企業應收及預付款項壞賬損失應依據以下相關證據材料確認:
(一)相關事項合同、協議或說明;
(二)屬于債務人破產清算的,應有人民法院的破產、清算公告;
(三)屬于訴訟案件的,應出具人民法院的判決書或裁決書或仲裁機構的仲裁書,或者被法院裁定終(中)止執行的法律文書;
(四)屬于債務人停止營業的,應有工商部門注銷、吊銷營業執照證明;
(五)屬于債務人死亡、失蹤的,應有公安機關等有關部門對債務人個人的死亡、失蹤證明;
(六)屬于債務重組的,應有債務重組協議及其債務人重組收益納稅情況說明;
(七)屬于自然災害、戰爭等不可抗力而無法收回的,應有債務人受災情況說明以及放棄債權申明。
第二十三條規定,企業逾期三年以上的應收款項在會計上已作為損失處理的,可以作為壞賬損失,長沙工商代辦,但應說明情況,并出具專項報告。
第二十四條規定,企業逾期一年以上,單筆數額不超過五萬元或者不超過企業年度收入總額萬分之一的應收款項,會計上已經作為損失處理的,可以作為壞賬損失,但應說明情況,并出具專項報告。
七、跨省異地施工企業支付給工程作業人員的工資、薪金所得應在何處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