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2018年8月1日起,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全面替代海關注冊編碼報關
時間:2019-09-13 10:39 編輯:長沙代理記賬
從2018年8月1日起,進出口貨物報關單上的“境內收發貨人”欄填報進出口單位的名稱及其統一社會信用代碼,雖然規定還允許沒有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填報其在海關的備案編碼,即10位海關注冊編碼。而實際上,目前進出口單位都有統一社會信用代碼,企業海關代碼在報關單中即將沒有立腳之地。而2016年5月12日至2018年7月31日期間是可選填18位法人和其他組織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或10位海關注冊編碼任一項。已經取得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企業,在海關辦理報關單位注冊登記后,可以使用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替代海關注冊編碼,也可以繼續使用海關注冊編碼,向海關辦理進出口貨物報關單申報手續。尚未取得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企業,繼續使用海關注冊編碼辦理進出口申報手續。在2016年5月12日前則是使用海關注冊編碼向海關辦理進出口貨物報關單申報手續。
根據《海關總署關于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報關單填制規范〉的公告》(海關總署2018年第60號)第三項規定,進出口貨物報關單的“境內收發貨人”欄填報在海關備案的對外簽訂并執行進出口貿易合同的中國境內法人、其他組織名稱及編碼。編碼填報18位法人和其他組織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沒有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填報其在海關的備案編碼。
特殊情況下填報要求如下:
(一)進出口貨物合同的簽訂者和執行者非同一企業的,填報執行合同的企業。
(二)外商投資企業委托進出口企業進口投資設備、物品的,填報外商投資企業,并在標記嘜碼及備注欄注明“委托某進出口企業進口”,同時注明被委托企業的18位法人和其他組織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三)有代理報關資格的報關企業代理其他進出口企業辦理進出口報關手續時,填報委托的進出口企業。
(四)海關特殊監管區域收發貨人填報該貨物的實際經營單位或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內經營企業。
上述新版報關單的“境內收發貨人”欄在舊版報關單中叫“收發貨人”欄。根據《海關總署關于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報關單填制規范〉的公告》(海關總署2017年第13號)第三項規定,進出口貨物報關單的“收發貨人”欄填報在海關注冊的對外簽訂并執行進出口貿易合同的中國境內法人、其他組織或個人的名稱及編碼。編碼可選填18位法人和其他組織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或10位海關注冊編碼任一項。
特殊情況下填制要求如下:
(一)進出口貨物合同的簽訂者和執行者非同一企業的,填報執行合同的企業。
(二)外商投資企業委托進出口企業進口投資設備、物品的,填報外商投資企業,并在標記嘜碼及備注欄注明“委托某進出口企業進口”,長沙工商稅務,同時注明被委托企業的18位法人和其他組織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三)有代理報關資格的報關企業代理其他進出口企業辦理進出口報關手續時,填報委托的進出口企業。
(四)使用海關核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加工貿易手冊》、電子賬冊及其分冊(以下統稱《加工貿易手冊》)管理的貨物,收發貨人應與《加工貿易手冊》的“經營企業”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