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稅字[1994]20號第二條第八款外籍個人取得股息紅利的征免執行口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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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國稅發[1993]第045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和外籍個人取得股票(股權)轉讓收益和股息所得稅收問題的通知
國稅函發[1994]440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外籍個人持有中國境內上市公司股票所取得的股息有關稅收問題的函
國稅函[1999]403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具有中國國籍的日本國居民李梅取得的股息免征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
川地稅函發[1998]181號 四川省地方稅務局關于中國境內上市公司對境外股民支付股息時是否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的復函
湖北省地方稅務局公告2013年第1號湖北省地方稅務局關于對外籍個人從外商投資企業取得股息紅利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公告
2、咨詢標題:外籍人員從外商投資企業取得的分紅是否繳納個人所得稅?
咨詢內容:外籍人員從外商投資企業取得的分紅是否繳納個人所得稅?我企業為外商投資企業,由外籍人員獨資創建,現對其分紅,如何扣繳個人所得稅。
回復內容: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局下發的《關于個人所得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4]20號)第二條規定:外籍個人從外商投資企業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可暫免征個人所得稅。該文件仍然有效。即外籍個人從外商投資企業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可暫免征個人所得稅。注意的是適用對象僅限于外籍個人;適用范圍僅限于外籍個人從投資企業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如果是利息所得則不適用;對于從內資企業取得的股息、紅利也不適用。
部門:所得稅處答復時間:2014-04-29 08:16
廣東省地方稅務局12366在2011年3月份對該問題的答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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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題
關于境外個人如何計算個人所得稅
你好!若老板為香港居民,其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董事費和股息、紅利所得如何計繳個人所得稅?謝謝!
作 者: 黃
時 間:2011-03-31 12:02:00
回復信息 回復主題 回復:關于境外個人如何計算個人所得稅 答:您好!您在我們網站上提交的納稅咨詢問題收悉,現針對您所提供的信息簡要回復如下: 作 者: 12366 時 間: 2011-04-08
一、關于中國境內無住所的個人的“工資薪金所得”個人所得稅,應按《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在中國境內無住所的個人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納稅義務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4]148號)的規定判斷納稅義務,具體計稅方法應按照《轉發關于在中國境內無住所的個人執行稅收協定和個人所得稅法若干問題的通知》(穗地稅函[2005]77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在中國境內擔任董事或高層管理職務無住所個人計算個人所得稅適用公式的批復》(國稅函[2007]946號)的有關規定執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實施條例,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工資、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額減除費用二千元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對在中國境內無住所而在中國境內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的納稅義務人和在中國境內有住所而在中國境外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的納稅義務人,可以根據其平均收入水平、生活水平以及匯率變化情況確定附加減除費用,附加減除費用適用的范圍和標準由國務院規定。稅法所說的附加減除費用,是指每月在減除2000元費用的基礎上,再減除本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數額的費用。附加減除費用標準為2800元。詳細稅率請查看《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個人所得稅稅率表 一 。
二、企業董事(長)實際上從事企業日常管理工作的,但不領取工資,僅以董事費名義或分紅名義取得收入,應同時確認董事(長)和雇員雙重身份,分別就董事費收入和工薪所得征稅。從企業內部控制如會議記錄、經營購銷、財務收支及有關章程協議等控制點,對董事(長)是否“實際上從事企業日常管理工作”進行核對。如實際上從事企業日常管理工作的,董事長取得的是董事費收入和工薪所得應該劃分合理的工資薪金收入按高層管理人員確定納稅人義務。個人由于擔任董事職務的所取得的董事費收入屬于勞務報酬所得。
上述文件可在本站“稅收政策法規庫”欄目的標題欄輸入文件名稱搜索查閱。
三、關于“勞務報酬所得”的個人所得稅計算方法,可通過本站“稅種介紹-個人所得稅”中查詢了解。
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對企業支付給個人股東的股息分配,應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計稅依據為取得的股息收入,稅率為20%。
根據《關于個人所得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4)020號)的規定,外籍個人從外商投資企業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外商投資企業是指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和外資企業,包括港、澳、臺商投資企業。凡不符合文件列舉情形的不屬免稅范圍。 對持有B股或海外股(包括H股)的外籍個人,從發行該B股或海外股的中國境內企業所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
上述回復僅供參考。歡迎您再次提問。
3、桂地稅函[2015]255號
自治區地方稅務局桂林稽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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