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黨員工會團隊建設活動經費稅前扣除規范的探討
時間:2019-09-14 09:24 編輯:長沙代理記賬
摘要:本文闡述了企業黨員、工會和團隊建設活動中所發生的經費支出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方面的基本要求,對目前實務處理中存在的爭議進行了分析,并提出企業黨員、工會等活動經費合理處理稅前扣除的基本方法。
關鍵詞:黨組織;工會組織;團隊建設;活動經費;稅前扣除
企業對黨員、工會和團隊建設開展活動的費用目前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的實務處理中存在一些模糊認識,涉稅問題較多。為此,筆者進行了政策梳理,并提出解決的思路。
一、黨員活動經費的所得稅處理
國有企業的黨組織建設一般比較健全,有比較規范的黨員活動經費管理規定。對非公有制企業黨組織工作經費,《關于加強和改進非公有制企業黨的建設工作的意見(試行)》(中辦發[2012]11號)明確要求將其納入企業管理費用,建立并落實稅前列支制度。《關于非公有制企業黨組織工作經費問題的通知》(組通字[2014]42號)規定,非公有制企業黨組織工作經費納入企業管理費列支,不超過職工年度工資薪金總額1%的部分,可以據實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因此,企業黨組織開展黨員活動發生的經費納入企業管理費,在稅前扣除時需要注意以下幾點:一是限額;二是取得符合規定的有效憑證;三是對于超過活動經費審批限額,由個人承擔的部分,個人補繳后沖減相應費用,不得稅前扣除。
二、工會活動經費的所得稅處理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一條規定,企業撥繳的工會經費,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2%的部分,準予扣除。《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工會經費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據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24號)規定,自2010年7月1日起,企業撥繳的職工工會經費,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2%的部分,憑工會組織開具的《工會經費收入專用收據》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稅務機關代收工會經費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據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30號)規定,自2010年1月1日起,在委托稅務機關代收工會經費的地區,企業撥繳的工會經費,也可憑合法、有效的工會經費代收憑據依法在稅前扣除。
根據工會法及工會經費使用相關規定,對尚未組建工會組織的企業籌建工會組織,自籌建工作開始的下個月起,按每月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的2%向上級工會全額撥繳工會經費(籌備金)。上級工會收到工會經費(籌備金)后向有關單位開具“工會經費撥繳專用收據”,有關單位憑專用收據在稅前列支。籌建工作結束,并經上級工會批準正式建立組織后納入正常管理。
因此,建立工會組織(含工會籌建期間)的企業準予稅前扣除的工會經費是指向工會組織撥繳的經費,同時需要滿足規定比例之內和取得規定憑證的條件,否則不得稅前扣除。
另外,企業基層工會要求依法取得社會團體法人資格,單獨開設銀行賬戶,實行工會經費獨立核算,并按照中華全國總工會制定的規定執行,接受上級工會的監督和審查。企業拔繳的工會經費按照不少于60%分成給企業基層工會。工會經費主要用于為職工服務和工會活動。對于既沒有建立工會組織,又沒有處于工會籌建期間的企業,不能稅前扣除工會經費。對于工會經費不足,企業給予額外補助的部分,筆者認為也不能在稅前扣除。
三、團隊建設活動經費的所得稅處理
團隊建設活動作為企業文化建設的組成部分,是增強企業凝聚力的有效手段之一。開展團隊建設的企業一般設有團隊建設制度,明確活動組織形式、審核審批權限、活動經費(以下簡稱“團建費”)人均允許使用額度、報銷形式和憑證要求等,便于內部控制和財務核算。一些企業以部門(班組)為活動團隊,在人均規定額度內允許開展聚餐、娛樂等活動,也會邀請企業之外的人士參加。許多團建費報銷時只審核人均金額是否超標,是否取得票面合規的發票,對實際用途管理并不嚴格,往往視同管理費用支出。因此,團建費中旅游費、乘車費、餐飲費、娛樂費等名目繁多。
目前,對團建費的核算主要有兩種形式:一種是居于在企業所得稅法上并沒有對團建費存在不允許稅前扣除的規定,認為法無禁止即可稅前扣除,在企業管理費科目中專門設置團建費進行明細核算,將所有團建費歸集在一起,便于內部費用控制管理。另一種是基于團建費稅前扣除不明確的認識,根據活動情況和報銷憑證特點,分別歸集到相應科目核算,不直接體現團建費。比如,團隊開展到科技展覽會參觀活動所發生的交通費、住宿費、門票等在職工教育經費中核算;團隊組織健康檢查所發生的費用作為職工福利費核算,等等。企業團建活動所報銷的有效憑證,應當體現團隊活動特點,反映費用實質。筆者認為,對團建費不進行專門核算更妥當,長沙公司注銷,可以根據團隊活動本身的屬性進行歸類,在相應費用科目中核算,按規定進行稅前扣除或納稅調整,比較清晰可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