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崔范事件”看影視明星各成長階段的個稅繳納義務與稅務規劃
時間:2019-09-15 03:55 編輯:長沙代理記賬
受馮小剛、劉震云的新電影《手機2》的影響,崔永元為廣大群眾開啟了對一眾藝人職業操守與公民義務的重新審視,而最引人注目的就是崔永元指出的范冰冰等藝人的個稅繳納問題。客觀地說,當明星確實有諸多不易,但就國民收入分配而言,明星確實應該根普通民眾一樣,甚至比普通民眾承擔更多的納稅義務。本文從影視明星的修煉之路去看明星各階段的個稅繳納義務,長沙公司注銷,后續將系統介紹明星各成長階段的稅務規劃問題。為便于讀者理解,筆者先就基礎問題進行探析,作為影視、娛樂制作的影視公司,他們聘請藝人參加演出、宣傳、表演活動而付給明星的報酬,對于這些明星來說應如何履行納入義務。
按《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暫行辦法》(國稅發[1995]65號)第二條規定:“凡支付個人應納稅所得的企業(公司),事業單位,機關,社團組織,軍隊,駐華機構,個體戶等單位或者個人,為個人所得稅的扣繳義務人”。第三條:扣繳義務人向個人支付下列所得,應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工資薪金、勞務報酬、股息紅利等。也即從文件來看,凡向個人支付應稅所得的,皆需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但具體到明星有沒有可能涉及偷逃稅,還要看影視公司有無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義務。理解這個問題需要從影視公司與明星藝人之間的關系說起,按明星藝人的成長軌跡,藝人與影視公司的合作分為如下幾個階段:
一、1.0階段:明星藝人經紀
即傳媒公司作為藝人的經紀人,藝人與影視公司之間是雇傭合同關系或勞務合同關系,影視公司承擔藝人的培養成本、作品制作成本等,并向藝人支付工資或分成。
在1.0階段,藝人處于成長期、影視公司需要投入資源進行培養,藝人創造收益較少,獲得的報酬自然也少。影視公司向藝人以支付工資或報酬為主,因直接向藝人支付應稅所得,故影視公司需代扣代繳藝人的個人所得稅。如果影視公司向藝人支付的是工資提成,則適用工資薪金3%~45%的7級累進稅率,如果支付的是勞務報酬(分成),則適用的是20%~40%的三級累進稅率。
二、2.0階段:明星工作室
當藝人成長到一定階段,就不愿意受影視公司的嚴格約束,單飛現象就多了,成立個人工作室(公司)就成為標配,范冰冰工作室即是這類。該階段藝人是作為工作室的代表與影視公司之間進行合作,影視公司支付的合同款項是支接支付給工作室,所以不存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問題。
例如:耀客傳媒(834949.OC),曾于2015年12月4日發布公開轉讓說明書,披露公司主要演職人員均通過經紀公司/個人工作室與公司合作,公司通過銀行轉賬的方式支付主要演職人員的勞務費,其個人所得稅不由公司代扣代繳。
再如快樂購(300413.SZ),于2018年4月2日發布重組報告,披露收購標的(天娛傳媒、芒果娛樂和芒果影視)從事藝人經紀服務的業務流程和收入成本確認原則、藝人經紀業務收入的合理性以及為藝人代扣代繳所得稅稅務處理的合規性等。
扣繳個稅情況:標的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與藝人合作的收入結算模式分為與藝人工作室結算或者與藝人直接結算兩種,涉及個人所得稅繳納的安排如下:
1、對于設立工作室的簽約藝人,由藝人工作室與標的公司結算并自行繳納藝人從事演藝活動所獲各項收入的稅款;
2、對于與標的公司直接簽約的藝人,由標的公司為藝人全額代扣代繳從事演藝活動所獲各項收入相關的個人所得稅,具體方式為:以勞務報酬的所得方式為藝人申報個人所得稅。
三、3.0階段:明星參股
當藝人從小咖成長為大咖,其與影視公司的合作也進一步演變成藝人參股模式,范冰冰、趙薇等明星參與唐德影視、華誼兄弟原始股發行,也皆出此考慮。該階段藝人是以股權投資分得投資收益,如果明星藝人以個人名義參與投資,分得的股息紅利需要代扣代繳20%個人所得稅,如果以公司或合伙企業參與投資,則分出的股息紅利與合作公司無關,無需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如下是唐德影視(SZ 300426)2018年3月31日的前十大股東名單
當然也有藝人以單個項目(影視節目)與影視公司之間合作,將藝人應得報酬以股本金投入的方式與影視公司就單個項目成立專門項目公司進行合作,然后各按效果分成,那就是2.0與3.0版本的結合了,它既有明星藝人勞務報酬所得的性質,又有明星藝人投資所得的性質。當然這種方式基本也不涉及個人所得稅的代扣代繳義務了。
四、總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