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延養老險稅前限額扣除應把握五個關鍵點
時間:2019-09-16 17:47 編輯:長沙代理記賬
2018年4月,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等五部委聯合印發《關于開展個人稅收遞延型商業養老保險試點的通知》(財稅〔2018〕22號,下稱《通知》),規定自2018年5月1日起,在上海市、福建省(含廈門市)和蘇州工業園區實施個人稅收遞延型商業養老保險試點,試點期限暫定一年。
為便于納稅人及時享受政策、規范納稅申報,稅務總局制發了《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開展個人稅收遞延型商業養老保險試點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1號,下稱《公告》)。根據《通知》規定,合伙企業自然人合伙人繳納的保費準予在申報扣除當年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予以限額據實扣除,扣除限額按照不超過當年應稅收入的6%和12000元孰低辦法確定。針對如何計算應稅收入,《公告》明確:“合伙企業自然人合伙人按照合伙企業收入總額乘以合伙人分配比例確定應稅收入”。納稅人享受該項優惠需把握五大關鍵點,并注意四個事項。
關鍵點一:限額扣除,孰低辦法確定。
《關于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投資者征收個人所得稅的規定》(財稅〔2000〕91號印發)規定:合伙企業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成本、費用以及損失后的余額,作為自然人合伙人個人的生產經營所得,比照個人所得稅法的“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應稅項目,適用5%—35%的五級超額累進稅率,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按年計算、分月預繳。根據《通知》規定,其繳納的保費“比例扣除”標準為“當月應稅收入的6%”;“限額扣除”的標準為年最高不超“12000元”,按照兩者孰低辦法確定扣除限額,在不超當年扣除限額內據實扣除。
關鍵點二:扣除憑據,稅延扣除憑證。
根據《公告》規定,合伙企業自然人合伙人購買的符合規定的養老保險產品支出,在年度申報時,憑稅延養老扣除憑證,在《通知》規定的扣除限額內據實扣除,并填報至《個人所得稅生產經營所得納稅申報表(B表)》的“允許扣除的其他費用”行(需注明稅延養老保險),同時填報《個人稅收遞延型商業養老保險稅前扣除情況明細表》(本表適用于個人購買符合規定的稅收遞延型商業養老保險支出稅前扣除申報。
本表隨《扣繳個人所得稅報告表》《特定行業個人所得稅年度申報表》《個人所得稅生產經營所得納稅申報表(B表)》等申報表一并報送;實行核定征收的,可單獨報送。為了及時享受試點政策,納稅人應在取得稅延養老扣除憑證后盡快將憑證提供給扣繳義務人,由扣繳義務人按照上述標準進行扣除。
關鍵點三:收入總額,不含投資股息。
前款所稱收入總額,是指企業從事生產經營以及與生產經營有關的活動所取得的各項收入,包括商品(產品)銷售收入、營運收入、勞務服務收入、工程價款收入、財產出租或轉讓收入、利息收入、其他業務收入和營業外收入。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投資者征收個人所得稅的規定>執行口徑的通知》(國稅函〔2001〕84號)規定,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對外投資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紅利,不并入企業的收入,而應單獨作為投資者個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以合伙企業名義對外投資分回利息或者股息、紅利的,應確定各個投資者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分別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關鍵點四:所得分配,執行四項原則。
《公告》規定,計算扣除限額時,合伙企業自然人合伙人應稅收入按合伙企業收入總額乘以合伙人分配比例確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合伙企業合伙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59號)明確,合伙企業的合伙人按照下列原則分配應納稅所得額:
(1)合伙企業的合伙人以合伙企業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協議約定的分配比例確定應納稅所得額。
(2)合伙協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以全部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協商決定的分配比例確定應納稅所得額。
(3)協商不成的,以全部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實繳出資比例確定應納稅所得額。
(4)無法確定出資比例的,以全部生產經營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數量平均計算每個合伙人的應納稅所得額。
關鍵點五:應稅所得,實行先分后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