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制重組土增稅政策對比
時間:2019-09-16 18:36 編輯:長沙代理記賬
2018年5月22日,稅政司網站公開發布了《關于繼續實施企業改制重組有關土地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57號),文件發布的背景為:“為支持企業改制重組,優化市場環境,現將繼續執行企業在改制重組過程中涉及的土地增值稅政策”,延續并略微修訂了財稅[2015]5號,我們逐條對照如下:
關于繼續實施企業改制重組有關土地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57號)
[2018.05.16發布]
關于企業改制重組有關土地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5號)
[2015.02.02發布]
修訂內容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地方稅務局,西藏、寧夏自治區國家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政局:
為支持企業改制重組,優化市場環境,現將繼續執行企業在改制重組過程中涉及的土地增值稅政策通知如下: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地方稅務局,西藏、寧夏、青海省(自治區)國家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優化企業兼并重組市場環境的意見》(國發[2014]14號),現將企業在改制重組過程中涉及的土地增值稅政策通知如下:
“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改為“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政局”
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規定,非公司制企業整體改制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整體改制為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對改制前的企業將國有土地使用權、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著物(以下稱房地產)轉移、變更到改制后的企業,暫不征土地增值稅。
本通知所稱整體改制是指不改變原企業的投資主體,并承繼原企業權利、義務的行為。
一、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規定,非公司制企業整體改建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整體改建為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對改建前的企業將國有土地、房屋權屬轉移、變更到改建后的企業,暫不征土地增值稅。
本通知所稱整體改建是指不改變原企業的投資主體,并承繼原企業權利、義務的行為。
1.“改建”更換為“改制”
2. “國有土地、房屋權屬”替換為“國有土地使用權、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著物(以下稱房地產)”
二、按照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兩個或兩個以上企業合并為一個企業,且原企業投資主體存續的,對原企業將房地產轉移、變更到合并后的企業,暫不征土地增值稅。
二、 按照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兩個或兩個以上企業合并為一個企業,且原企業投資主體存續的,對原企業將國有土地、房屋權屬轉移、變更到合并后的企業,暫不征土地增值稅。
“國有土地、房屋權屬”替換為“房地產”
三、按照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企業分設為兩個或兩個以上與原企業投資主體相同的企業,對原企業將房地產轉移、變更到分立后的企業,暫不征土地增值稅。
三、 按照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企業分設為兩個或兩個以上與原企業投資主體相同的企業,對原企業將國有土地、房屋權屬轉移、變更到分立后的企業,暫不征土地增值稅。
“國有土地、房屋權屬”替換為“房地產”
四、單位、個人在改制重組時以房地產作價入股進行投資,對其將房地產轉移、變更到被投資的企業,暫不征土地增值稅。
四、 單位、個人在改制重組時以國有土地、房屋進行投資,對其將國有土地、房屋權屬轉移、變更到被投資的企業,暫不征土地增值稅。
1.“國有土地、房屋”替換為“房地產作價入股”;
2. “國有土地、房屋權屬”替換為“房地產”
五、上述改制重組有關土地增值稅政策不適用于房地產轉移任意一方為房地產開發企業的情形。
五、上述改制重組有關土地增值稅政策不適用于房地產開發企業。
“房地產開發企業”替換為“房地產轉移任意一方為房地產開發企業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