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18號這些地方還需要明確
時間:2019-09-17 17:09 編輯:長沙代理記賬
前兩天,國家稅務總局下發了《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統一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等若干增值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18號)文件,逢考說稅也在公眾號進行了重點內容解讀,不過,部分內容仍然存在有需要進一步明確的地方。
一、 將未抵扣的進項稅額和留抵稅額轉入“應交稅費—待抵扣進項稅額”科目的做法,需要修改或者進一步明確。
(一)與現行會計制度要求不符。
按照財政部《增值稅會計處理規定》(財會[2016]22號)文件的規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在“應交稅費”科目下設置“應交增值稅”、“未交增值稅”、“預交增值稅”、“待抵扣進項稅額”、“待認證進項稅額”、“待轉銷項稅額”、“增值稅留抵稅額”、“簡易計稅”、“轉讓金融商品應交增值稅”、“代扣代交增值稅”等明細科目。小規模納稅人只需在“應交稅費”科目下設置“應交增值稅”明細科目,不需要設置上述專欄及除“轉讓金融商品應交增值稅”、“代扣代交增值稅”外的明細科目。而18號公告中規定轉登記納稅人將未抵扣進項稅額計入“應交稅費—待抵扣進項稅額”科目,會與當前會計規定相沖突。
(二)加重納稅人增值稅負擔。
文件只對“待抵扣進項稅額”的計入做了規定,并沒有提及抵減應納稅額事宜。文件可能假設以后納稅人再成為一般納稅人的時候可以抵減銷項稅額,但是如果納稅人沒有再成為一般納稅人,則無法抵扣該部分進項,只能在企業注銷清算的時候當作資產損失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三)該部分稅額無法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應交稅費—待抵扣進項稅額科目屬于資產類科目,不影響企業當年度的成本利潤,在企業所得稅稅前也不能扣除,對于納稅人來說,比直接轉出到成本更難以接受。以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申報的規則來看,納稅人簡易計稅應繳納的稅款無法參與進項扣除,以目前小規模納稅人申報表的內容來看,長沙公司注銷,也沒有反映該項的欄次,如此,會導致此科目長期掛賬。
意見建議:建議直接將轉登記產生“待抵扣進項稅額”作“進項稅額轉出”,結轉到企業成本或者費用。
如此有兩個好處。
好處之一,不會導致轉登記文件實施而產生增值稅稅負不平衡的情況。
例如:A企業(一般納稅人)在4月份購進100萬(不含稅)服裝,取得進項17萬,5月份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6月份將此貨物全部銷售,取得收入200萬元(不含稅)。
此企業沒有其他業務發生。
那么A企業將有“應交稅費—待抵扣進項稅額”17萬掛在賬上,而6月份收入讓企業產生應繳稅款200*3%=6萬。
如果允許納稅人將待抵扣進項稅額抵扣,那么將產生高進項低稅率的情況,此筆業務導致企業賺得14%稅率差。這樣會對其他納稅人的生產經營造成嚴重的不公平,也會導致國家稅款的流失。
好處之二,可以有效解決與會計規定沖突的問題。同時,雖然納稅人轉登記之前的進項無法抵扣,但是可以進入成本,在所得稅稅前扣除,有利于降低企業的損失。而且總局給了企業選擇是否轉登記的權利,并不會造成負面影響。
二、文件第八條需要進一步明確。
第八條規定:“自轉登記日的下期起連續不超過12個月或者連續不超過4個季度的經營期內,轉登記納稅人應稅銷售額超過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的,應當按照《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登記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43號)的有關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一般納稅人登記。”
這里存在兩種理解:
1、以轉登記日作為中斷點,如納稅人5月份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那么從6月份開始連續不超過12個月或者連續不超過4個季度的經營期內,超過500萬元的標準,則需要辦理一般納稅人資格登記。
如果是這樣,建議總局對此項政策再次予以強調,畢竟這個與一般納稅人資格登記管理辦法第二條第二款和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6號第一條相沖突。需要明確這種情況的特殊性。
2、轉登記日只是強調納稅人已經成為了小規模納稅人,依然是跟之前月度或者季度連續計算。
這樣有利于保證政策的連續性,不過鑒于表述可能存在不同理解,如果是此種理解方式,建議總局也予以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