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有必要轉為小規模納稅人嗎?
時間:2019-09-17 17:01 編輯:長沙代理記賬
近日,財政部、稅務總局聯合印發了《關于統一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的通知》(財稅〔2018〕33號,以下簡稱33號文件)。文件規定,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統一為年應征增值稅銷售額500萬元及以下,并規定在2018年12月31日前允許已登記為一般納稅人的企業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作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是否合算?筆者認為,企業應當結合稅負、利潤、現金流等因素綜合測算,才能作出最終抉擇。
首先,企業應當充分考慮上游主要供應商納稅人類型,測算自身實際稅負。例如,甲商貿企業,2018年1月設立,當月認定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適用17%稅率。2018年1月~4月不含稅銷售額200萬元,納稅額為6萬元,進項留抵1.6萬元。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增值稅稅率的通知》(財稅〔2018〕32號)規定,假定從2018年5月1日起,甲企業所有購進貨物均適用16%稅率,該企業5月不含稅銷售額為100萬元,銷項稅額16萬元,購進不含稅成本為80萬元,進項稅額12.8萬元,假定所有存貨全部售出,此時甲企業應如何選擇?
假定甲企業和上游客戶同為一般納稅人時,5月應納稅額為100×16%-12.8-1.6=1.6(萬元),稅負率為1.6%;當上游客戶轉換為小規模納稅人時,甲企業可抵扣進項稅額80×3%=2.4(萬元),5月應納稅額為100×16%-2.4-1.6=12(萬元),稅負率為12%.
假定甲企業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身份,此時上游客戶無論選擇何種納稅人身份,甲企業均無法抵扣進項稅額,5月應納稅額為100×3%=3(萬元),稅負率為3%.由此可見,甲企業是否轉登記小規模納稅人,應當充分考慮上游供應商采用何種計稅方式,根據應納稅額確定最優方案。
有的企業提出,如果實際稅負高于采用3%征收率計算的稅額,那么選擇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是否就一定合適?這種想法是不準確的。根據33號文件規定,按照《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八條規定,已登記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單位和個人,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其未抵扣的進項稅額作轉出處理。如案例中甲企業如果在5月1日后提出申請并轉為小規模納稅人,其前期留抵1.6萬元雖然屬預繳稅款,但是無法在未來實現銷售時抵減銷項稅額,必須要作進項稅額轉出,將造成政策性多繳稅款。同時該進項稅額全部計入存貨成本,由于貨物全部售出,最后全部結轉到主營業務成本。
其次,企業應重點關注現金凈流量(暫不考慮附加稅費)和毛利潤兩項指標。假定甲企業和上游客戶同為一般納稅人時,甲企業現金凈流量為116-80-12.8=23.2(萬元),次月繳納增值稅時還需要發生現金流-16+12.8+1.6=-1.6(萬元),整個業務的總的凈現金流為23.2-1.6=21.6(萬元),毛利潤為100-80=20(萬元);當甲企業為一般納稅人,上游客戶為小規模納稅人時,甲企業現金凈流量為116-80-2.4=33.6(萬元),次月繳納增值稅時還需要發生現金流-16+2.4+1.6=-12(萬元),整個業務的總的凈現金流為33.6-12=21.6(萬元),毛利潤為100-80=20(萬元)。
當甲企業轉為小規模納稅人時,對應進項稅額無法抵扣,只能沉淀在購貨成本中,從而推高了企業經營成本,導致毛利潤驟降。假定甲企業轉為小規模納稅人,上游客戶為一般納稅人時,甲企業現金凈流量為103-80-12.8=10.2(萬元),次月繳納增值稅時還需要發生現金流-3萬元,整個業務的總的凈現金流為10.2-3=7.2(萬元),進項稅額12.8萬元和前期留抵稅額1.6萬元轉入購貨成本,毛利潤為100-80-12.8-1.6=5.6(萬元);當上游客戶為小規模納稅人時,甲企業現金凈流量為103-80-2.4=20.6(萬元),次月繳納增值稅時還需要發生現金流-3萬元,整個業務的總的凈現金流為20.6-3=17.6(萬元),進項稅額2.4萬元和前期留抵稅額1.6萬元轉入購貨成本,毛利潤為100-80-2.4-1.6=16(萬元)。
再次,企業要充分考慮在行業中的實際地位。如果下游客戶為一般納稅人,而且具有較強的議價能力,此時貿然轉為小規模納稅人后,只能自開或代開征收率為3%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下游客戶往往會壓低合同價格彌補抵扣不足,占有稅率下降帶來的政策紅利。如果企業直接面對個人終端客戶,在企業毛利率較高、客戶對納稅人身份沒有專門要求的前提下,建議選擇小規模納稅人身份。
綜上所述,企業應當結合財稅法律法規規定,充分考慮企業自身因素科學規劃,不可盲目跟風,長沙公司注冊,草率決策,確保企業實實在在地享受到減稅紅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