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企業一般納稅人轉回小規模納稅人后發生的出口業務是否可以退稅?
時間:2019-09-17 18:03 編輯:長沙代理記賬
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統一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的通知》(財稅〔2018〕33號)規定,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八條規定已登記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單位和個人,可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統一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等若干增值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18號)規定,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一般納稅人,可選擇按照《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統一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的通知》(財稅〔2018〕33號)第二條的規定,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或選擇繼續作為一般納稅人:(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三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八條的有關規定,登記為一般納稅人。(二)轉登記日前連續12個月(以1個月為1個納稅期,下同)或者連續4個季度(以1個季度為1個納稅期,下同)累計應征增值稅銷售額(以下稱應稅銷售額)未超過500萬元。
因此,一葉稅舟認為,出口企業登記一般納稅人時屬于非營改增納稅人原因登記的,滿足規定期間內納稅人自行申報的全部未扣除之前的征稅銷售額+免稅銷售額+稅務機關代開發票銷售額+稽查查補稅款申報當期銷售額+納稅評估調整查補稅款申報當期銷售額≤500萬元的,屬于允許轉登記的范圍。
二、允許辦理轉登記的期限
一般納稅人出口企業只有自2018年5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前的期間內才可以辦理轉登記,超過期限的,不可以再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是否轉登記,屬于自愿行為,不是強制行為。對于自愿轉登記的,需要辦理手續;沒有選擇轉登記的,不需要辦理手續,即:凡是沒有辦理手續的,屬于放棄轉登記的機會,超過期限之后,屬于“過了這村,就沒了那店”,再想辦理就沒門了。
但是,一葉稅舟提醒,根據國家稅務總局、財政部和海關總署三部門聯合發布了《關于擴大賦予海關特殊監管區域企業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試點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5號)規定,17個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內申請一般納稅人資格試點的企業,在試點滿36個月后,可以申請退出。提醒:注意用詞的區別?。?!
三、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后出口貨物的退稅問題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39號)第六條第(一)項第1款第(1)目規定,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出口的貨物實行免征增值稅政策。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統一小規模納稅人標準有關出口退(免)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0號)規定,自轉登記日下期起,轉登記納稅人出口貨物勞務、服務,適用增值稅免稅規定,按照現行小規模納稅人的有關規定辦理增值稅納稅申報。
出口的時間確認規則分三種情況:
第一種,屬于向海關報關出口的貨物勞務,以出口貨物報關單上注明的出口日期為準;
第二種,屬于非報關出口銷售的貨物、發生適用增值稅零稅率跨境應稅行為,以出口發票或普通發票的開具時間為準;
第三種,屬于保稅區內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出口的貨物以及經保稅區出口的貨物,長沙代理記賬,以貨物離境時海關出具的出境貨物備案清單上注明的出口日期為準。
這個規則延續了出口退稅的一貫做法,與其他國內增值稅的執行時間一般以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準的標準不一樣。因此,內外有別!
因此,一般納稅人出口企業按規定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后,依據規定的出口劃分時間,在之后出口的貨物實行免稅不退稅政策。
四、對于選擇是否轉登記問題
任何事情都有兩面性,對于允許轉登記的政策也是如此。筆者一葉稅舟分析認為,可以轉登記的出口企業是規模和業務相對較小的企業,在選擇是否轉登記時,企業可以參考以下幾點因素進行綜合考慮:
1.外貿企業實行退免稅政策,免稅與退稅都不抵扣進項稅額,自然退稅可以獲得稅收利益。
2.生產企業實行免抵退稅政策,免稅需要對進項稅額全額轉出,不得抵扣;免抵退稅時,進項稅額可以抵扣,征退稅差額需要轉出。這時候就有一個權衡的問題,存在不同情況下免稅與免抵退之間在總體稅收利益上有可以變化的結果產生,企業應當根據自身實際情況進行測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