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重組的四句經典臺詞
時間:2019-09-18 05:45 編輯:長沙代理記賬
財稅2009年59號文件的債務重組和會計上定義基本一致,都是指債務人發生財務困難情形下、債權人作出債務上的讓步。但所得稅里還有一種特殊的債務重組,即2013年41號有關混合性投資業務所稱的債務重組。對混合性投資,所得稅上判斷為債權投資的,對投資方贖回金額與投資成本的差額確認為債務重組損益。此類投資中,投資方往往高于投資成本收回,被投資方是債務人,多還了錢,是債務人作出了讓步,這也算是一種特殊的債務重組,不知能否享受特殊的稅務處理。
二、有一種特殊處理不需股權支付
59號文件中的特殊性稅務處理,只針對股權支付部份才能適用,唯獨有一種情形除外,即以貨幣或非貨幣資產清償債務。以貨幣或非貨幣資產清償債務,只要確認的重組所得占企業當年應納稅所得額50%以上,可采用5年遞延納稅政策。
三、有一種重組所得不包括資產轉讓所得
債務人用非貨幣資產抵債,分解為轉讓資產和按資產公允價抵債二項業務,一般也會產生二項所得。如甲用公允價20、成本價15貨物抵30債。其中會產生轉讓所得20-15=5的所得,同時會產生30-20=10債務處置所得。問題是債務重組所得是10還是15,也就是資產轉讓所得是否包含在重組所得內?如果算在內,計算所得占比50%時,以及適用5年分期納稅時,長沙公司注冊,都按15計算。根據2015年48號公告附表計算列式,債務重組所得等于償還債務資產的公允價與債務計稅基礎差額,也就是不包括資產轉讓所得5。
四、有一種遞延納稅叫無處可遞
債轉股業務,可分解為債務清償和股權投資兩項業務。采取特殊性稅務處理的,對債務清償和股權投資二項業務暫不確認債務清償所得或損失,股權投資的計稅基礎以原債權計稅基礎確認。A企業欠B企業60,雙方達成債轉股協議,A企業增發股份50給B用于償還債務。特殊性稅務處理下,債權人B重組時不確認損失10,但B取得A的股權計稅基礎按60計算,下次轉讓該股權計稅基礎是60,相當于把重組時未確認損失遞延到轉讓股權時確認。再來看下債務人A,重組當時暫不需確認重組所得10,但這沒有確認的所得10遞延到什么時候去了?無處可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