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登記納稅人適用新政應注意的重要細節問題
時間:2019-09-18 12:15 編輯:長沙代理記賬
為簡化稅制,解決因普遍存在兼營業務以致行業屬性模糊帶來的適用認定標準爭議,國家稅務總局發布《關于統一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等若干增值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18號)規定:凡是2018年5月1日以前,因年銷售額(按月納稅連續12個月或按季納稅連續4個季度,下同)超過小規模納稅人標準(工業50萬元,商業80萬元)而應當登記(認定)為一般納稅人;或銷售額雖未超過標準,但會計核算健全且能夠提供準確稅務資料而自愿登記(認定)為一般納稅人,且轉登記日前的應征增值稅年銷售額不超過500萬元的,在2018年5月1日至12月31日期間,均可以選擇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以下簡稱“轉登記納稅人”)。
銷售額計算:所稱應征增值稅銷售額,長沙工商稅務,包括納稅申報銷售額(含免稅銷售額和稅務機關代開發票銷售額)、稽查查補銷售額、納稅評估調整銷售額。
對于轉登記日前經營期不滿12個月或者4個季度的,按照月(季)平均應稅銷售額估算累計應稅銷售額。
在此特別提示注意:擬轉登記的納稅人,如果預計本月(季)的銷售額與前11個月(3個季度)的銷售額合并后可能超過500萬元的,就應在本月(季)及時辦理轉登記手續。
轉登記后的相關管理:轉登記納稅人往后的年銷售額不與此前的銷售額延續合并計算,也就是從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的下期開始重新計算。
轉登記納稅人自轉登記日的下期起連續不超過12個月或者連續不超過4個季度的經營期內,其應稅銷售額超過500萬元的,應當按照《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登記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43號)的規定辦理一般納稅人登記。
但特別提示注意:轉登記納稅人在再次登記為一般納稅人后,則不得再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
轉登記納稅人尚未申報抵扣的進項稅額,以及轉登記日當期的期末留抵稅額,暫掛賬處理,統一計入“應交稅費—待抵扣進項稅額”科目中核算。自轉登記日的下期起,按照簡易計稅方法計算繳納增值稅;轉登記日的當期(月、季)仍按照一般納稅人的有關規定計算繳納增值稅。
轉登記后的發票使用:轉登記納稅人可以繼續使用現有稅控設備開具增值稅發票而不需要繳銷,轉登記日前已經領用稅控裝置并進行了票種核定,自開專用發票的納稅人,仍然繼續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適用征收率),不受目前已經推行的小規模納稅人自開專用發票試點行業的限制。
但也有一個變化,那就是銷售其取得的不動產,需要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向稅務機關(合并前為地稅機關)申請代開。
適用對象特別提示:以上所述的本次可由一般納稅人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的,僅限于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三條和《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八條有關規定強制或自愿登記(認定)為一般納稅人的(從事成品油銷售的加油站除外);不包括按照500萬元的標準登記為一般納稅人的營改增企業。
例1,按月納稅的甲工業企業2016年7月成立并開始經營,同年10月因銷售額超過小規模納稅人標準而登記為一般納稅人。該企業在2018年6月15日(當月1至14日銷售額35萬元,前12個月累計銷售額480萬元,前11個月累計銷售額440萬元,前10個月銷售額400萬元)想辦但又未辦理轉登記手續,6月份最終取得銷售額70萬元。7月份擬辦理轉登記,但此時的前12個月累計銷售額已變動為510萬元(440+70),不符合規定條件,不能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爾后的7月份取得銷售額20萬元,時至8月份,因前12個月累計銷售額又變動為490萬元(400+70+20),則此時可辦理轉登記手續。
甲企業在轉換日的當期8月份取得的銷售額仍應按一般計稅方法計算繳納增值稅。以后取得的銷售額就按簡易計稅方法繳納增值稅。
例2,按月納稅的乙商業企業2017年9月成立并開始經營,同年12月因經營的需要自愿登記為一般納稅人。該企業在2018年7月份擬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其2017年9月至2018年6月共10個月期間的銷售額為400萬元,因其轉登記日前的經營期尚不滿12個月,按照月平均銷售額估算12個月的累計銷售額為480萬元(400÷10×12),尚未超過500萬元,符合規定條件可轉登記并從8月份起按小規模納稅人納稅。
同時,由于小規模納稅人按季繳稅,其8月和9月的銷售額合并作為三季度的銷售額在10月份申報繳納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