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收到“2+26”城市清潔供暖改造補貼的會計與稅務處理
時間:2019-09-19 05:47 編輯:長沙代理記賬
《財政部、住房城鄉建設部、環境保護部、國家能源局關于開展中央財政支持北方地區冬季清潔取暖試點工作的通知》(財建〔2017〕238號):中央財政支持試點城市推進清潔方式取暖替代散煤燃燒取暖,并同步開展既有建筑節能改造,鼓勵地方政府創新體制機制、完善政策措施,引導企業和社會加大資金投入,實現試點地區散燒煤供暖全部“銷號”和清潔替代,形成示范帶動效應。
本次財政補貼試點示范期為三年,中央財政獎補資金標準根據城市規模分檔確定,直轄市每年安排10億元,省會城市每年安排7億元,地級城市每年安排5億元。“2+26”城市是指京津冀大氣污染傳輸通道,包括北京,天津,河北省石家莊、唐山、廊坊、保定、滄州、衡水、邢臺、邯鄲,山西省太原、陽泉、長治、晉城,山東省濟南、淄博、濟寧、德州、聊城、濱州、菏澤,河南省鄭州、開封、安陽、鶴壁、新鄉、焦作、濮陽。
一、會計核算
由于本次財政補貼專項用于煤改電設施購置和建筑節能改造,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16號——政府補助》規定,應屬于與資產相關的政府補助。收到補貼時,企業可選擇總額法和凈額法進行會計核算。總額法是在確認政府補助時,將其全額一次或分次確認為收益,而不是作為相關資產賬面價值或者成本費用等的扣減。凈額法是將政府補助確認為對相關資產賬面價值或者所補償成本費用等的扣減。
企業采用總額法核算時,應當在實際收到款項時,按照到賬的實際金額,借記“銀行存款”等科目,貸記“遞延收益”科目。將政府補助用于購建長期資產時,相關長期資產的購建與企業正常的資產購建或研發處理一致,通過“在建工程”、“研發支出”等科目歸集,完成后轉為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自相關長期資產可供使用時起,在相關資產計提折舊或攤銷時,按照長期資產的預計使用期限,將遞延收益平均分攤轉入當期損益,借記“遞延收益”科目,貸記“營業外收入”科目。相關資產在使用壽命結束時或結束前被處置(出售、轉讓、報廢等),尚未分攤的遞延收益余額應當一次性轉入資產處置當期的收益,不再予以遞延。
企業采用凈額法核算時,可將收到的補貼直接沖減相關資產的帳面價值,并按沖減后的資產價值進行折舊或攤銷。
二、稅務處理
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時,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財政性資金、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51號)規定:“企業取得的各類財政性資金,除屬于國家投資和資金使用后要求歸還本金的以外,均應計入企業當年收入總額;對企業取得的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專項用途并經國務院批準的財政性資金,準予作為不征稅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從收入總額中減除。”即對于企業收到的財政補貼款,稅收政策并未限定企業采取何種方式確認收入,對于符合不征稅條件的政府補貼,企業可選擇在收到時一次性確認所得稅應稅收入,也可選擇作為不征稅收入處理。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專項用途財政性資金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70號)規定,企業從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及其他部門取得的應計入收入總額的財政性資金,凡企業能夠提供規定資金專項用途的資金撥付文件,以及財政部門或其他撥付資金的政府部門對該資金有專門的資金管理辦法或具體管理要求,并且企業能夠對該資金以及以該資金發生的支出單獨進行核算,可以作為不征稅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從收入總額中減除。上述不征稅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費用,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資產,其計算的折舊、攤銷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凡作為不征稅收入處理的財政性資金,在5年(60個月)內未發生支出且未繳回財政部門或其他撥付資金的政府部門的部分,應計入取得該資金第六年的應稅收入總額;計入應稅收入總額的財政性資金發生的支出,允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三、涉稅籌劃
由于企業選擇當期作為征稅收入和不征稅收入對企業當期應納稅所得的計算存在不同的影響,因此企業可結合本企業的實際運營狀況,充分運用選擇一次性確認收入與不征稅收入的時間性差異,選擇最有利的稅務處理方式。若該企業有未彌補虧損,稅務上可按應稅收入處理,長沙公司注冊,在取得補貼資金的當年所得稅申報時一次性確認全部收入。若該企業無未彌補虧損,稅務上可按不征稅收入處理,待改造完成形成資產后,在資產可使用年限內逐月調增應納稅所得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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