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供工程”涉稅審計中的重大認識誤區剖析
時間:2019-09-19 16:03 編輯:長沙代理記賬
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設備、材料、動力由工程發包方自行采購的建筑工程。自營改增以來,在“甲供工程”業務的增值稅計稅方法選擇上,施工企業可以選擇一般計稅方法計征增值稅(2018年5月1日前按照11%計稅征增值稅,2018年5月1日之后按照10%計征增值稅),也可以選擇簡易計稅方法計征增值稅(按照3%計稅征增值稅)。同時,根據財稅【2017】58號文件第一條的規定,建筑工程總承包單位為房屋建筑的地基與基礎、主體結構提供工程服務,建設單位自行采購全部或部分鋼材、混凝土、砌體材料、預制構件的,房地產企業必須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按照3%的稅率計征增值稅。然而根據《住房城鄉建設部辦公廳關于做好建筑業營改增建設工程計價依據調整準備工作的通知》(建辦標[2016]4號)第二條的規定,在2016年5月1日至2018年4月30日之間,“甲供工程”都是按照“稅前工程造價×(1+11%)”作為工程造價的計價依據。同時根據《住房城鄉建設部辦公廳關于調整建設工程計價依據增值稅稅率的通知》(建辦標[2018]20號)的規定,自2018年5月1日之后,“甲供工程”都是按照“稅前工程造價×(1+10%)”作為工程造價的計價依據。當前,有些工程審計人員在選擇簡易計稅計征增值稅的“甲供工程”涉稅審計中存在嚴重的認識誤區:因施工企業給甲方開具3%的增值稅發票,長沙公司注冊,以“稅前工程造價×(1+3%)”作為終審工程價。具體分析如下。
(一)“甲供工程”涉稅審計中的重大誤區
筆者通過實踐調研顯示,在當前“甲供工程”涉稅審計中,不少審計人員對“甲供工程”涉稅處理的稅收法律政策理解不透,存在嚴重的認識誤區,具體存在以下認識誤區。
1、認識誤區一:甲方必須按照“稅前工程造價×(1+3%)”作為終審工程價向施工方支付工程價款。
2、認識誤區二:由于“甲供工程”按照“稅前工程造價×(1+11%)”(2016年5月1日至2018年4月30日)和“稅前工程造價×(1+10%)”(自2018年5月1日之后)作為工程造價的計價依據,施工企業選擇簡易計稅方法計征增值稅,按照3%向甲方開具增值稅發票,所以施工企業少繳納8%的增值稅,或者說甲方向施工企業多支付“稅前工程造價×(1+8%)”的工程款,導致國家財政資金的浪費。
以上兩種認識都是錯誤的,根本不符合國家的稅收法律政策規定,如果不加以糾正,不利于建筑行業的健康發展。
(二)“甲供工程”的稅法界定及其內涵
1、“甲供工程”的稅法界定分析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2《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第(七)項第2條規定:“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設備、材料、動力由工程發包方自行采購的建筑工程。”基于此稅法規定,要特別注意該稅法條款中的“發包方”、“全部或部分”、“材料”和“動力”四個詞。具體理解如下:
(1)“發包方”的理解
在建筑發包實踐中,“發包方”包括一下三方面:
一是業主發包給總承包方時,如果業主自行采購建筑工程中的全部或部分設備、材料、動力的情況,則業主是“發包方”;
二是總承包方發包給專業分包人時,如果總承包方自行采購專業分包建筑工程中的全部或部分設備、材料、動力的情況,則總承包方是“發包方”;
三是總承包方或專業分包方發包給勞務公司或包工頭(自然人)時,如果總承包方或專業分包方自行采購建筑工程中的全部或部分設備、材料、動力的情況,則總承包方或專業分包人是“發包方”。
(2)“全部或部分”的理解
如果發包方針對發包的建筑工程自購的材料為零的現象就是包工包料工程。即包工包料工程是指“發包方”對發包的建筑工程自購的設備、材料、動力為零,包工包料工程不是“甲供工程”。“全部或部分”是指以下三方面的含義:
一是承包方承包的建筑工程中的設備、材料、動力全部由“發包方”自行采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