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產品核定扣除不是一勞永逸的靈丹妙藥
時間:2019-09-19 22:07 編輯:長沙代理記賬
關于農產品的核定扣除,范圍越來越廣,好像解決農產品虛開虛抵的方法,唯有核定扣除這一道良方一樣。
實際上真的是這樣嗎?
農產品的虛開虛抵現象,是每一級稅務機關的心頭之痛,如何在制度的“竹籬笆”里,圈住一頭餓虎,實在是一件棘手的事情。
眾望所歸之下,核定扣除來了!
一招制敵、一勞永逸、一蹴而就,其實根本就是異想天開!
我們來看看農產品核定扣除的兩種方法吧:
1、投入產出法:參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包括行業公認標準和行業平均耗用值)確定銷售單位數量貨物耗用外購農產品的數量(以下稱農產品單耗數量)。
當期允許抵扣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依據農產品單耗數量、當期銷售貨物數量、農產品平均購買單價(含稅,下同)和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扣除率(以下簡稱“扣除率”)計算。
公式為:
當期允許抵扣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當期農產品耗用數量×農產品平均購買單價×扣除率/(1+扣除率)
當期農產品耗用數量=當期銷售貨物數量(不含采購除農產品以外的半成品生產的貨物數量)×農產品單耗數量
對以單一農產品原料生產多種貨物或者多種農產品原料生產多種貨物的,在核算當期農產品耗用數量和平均購買單價時,應依據合理的方法歸集和分配。
平均購買單價是指購買農產品期末平均買價,不包括買價之外單獨支付的運費和入庫前的整理費用。期末平均買價計算公式:
期末平均買價=(期初庫存農產品數量×期初平均買價+當期購進農產品數量×當期買價)/(期初庫存農產品數量+當期購進農產品數量)
從以上公式中,可以看出:決定當期能夠抵扣的農產品進項稅額的,有四個要素:扣除率、農產品單耗數量、當期銷售貨物數量、農產品平均買價。
其中的扣除率和農產品單耗數量兩個要素是法定的,不能隨意改變。
但是另外兩個要素:
一個是農產品平均買價,來源于企業的收購憑證上的當期和上期的平均買價。
另一個是生產貨物的當期銷售數量,來源于企業當期的銷售明細帳。
那么問題來了!
誰來確定收購憑證上的購買價格是真實的呢?誰來確定當期的銷售貨物的數量是真實的呢?
財稅【21012】38號附件1:《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核定扣除試點實施辦法》的第十一條:試點納稅人購進的農產品價格明顯偏高或偏低,且不具有合理商業目的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
主管稅務機關對每一個行業的農產品的價格是否公允和真實,認定起來真的是力不從心啊。特別是那些受市場因素影響比較大的農產品,價格波動比較頻繁,以稅務機關的認知,不可能對所有農產品的價格有準確的把握。
2、成本法:依據試點納稅人年度會計核算資料,計算確定耗用農產品的外購金額占生產成本的比例(以下稱農產品耗用率)。當期允許抵扣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依據當期主營業務成本、農產品耗用率以及扣除率計算。公式為:
當期允許抵扣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當期主營業務成本×農產品耗用率×扣除率/(1+扣除率)
農產品耗用率=上年投入生產的農產品外購金額/上年生產成本
農產品外購金額(含稅)不包括不構成貨物實體的農產品(包括包裝物、輔助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等)和在購進農產品之外單獨支付的運費、入庫前的整理費用。
對以單一農產品原料生產多種貨物或者多種農產品原料生產多種貨物的,在核算當期主營業務成本以及核定農產品耗用率時,試點納稅人應依據合理的方法進行歸集和分配。
農產品耗用率由試點納稅人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核定。
年度終了,主管稅務機關應根據試點納稅人本年實際對當年已抵扣的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進行納稅調整,重新核定當年的農產品耗用率,并作為下一年度的農產品耗用率。
這個成本法就更加不好把握了!
本年使用的農產品的耗用率是依據企業上年的投入的農產品外購金額和上年的生產成本來計算的。
難道上年的農產品的耗用率就一定是真實的?
有人會說,每年終了,你主管稅務機關不是要重新核定一下,這個耗用率是不是準確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