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業工程項目中途改變計稅方式應注意的問題
時間:2019-09-20 09:25 編輯:長沙代理記賬
建筑業工程項目中途改變計稅方式的問題看似簡單,實則復雜。牽一發而動全身,計稅方法的改變,將帶來一系列問題。
1.我們是建筑企業,工程項目已經采用一般計稅方法且已經開過發票,現在符合甲供材條件,問我們能否再選擇簡易方法計稅?
答:按照《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財稅[2016]36號)文件規定:一般納稅人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務,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設備、材料、動力由工程發包方自行采購的建筑工程。
按照《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建筑服務等營改增試點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58號)第一條規定:建筑工程總承包單位為房屋建筑的地基與基礎、主體結構提供工程服務,建設單位自行采購全部或部分鋼材、混凝土、砌體材料、預制構件的,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注:本條中“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適用“而不是“可以選擇”,即必須采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
如果貴公司符合財稅[2016]36號文件規定,長沙公司注冊,可以選擇簡易計稅方法計稅。同時,按照財稅[2016]36號文件第十八條規定,一經選擇,36個月內不得變更。
如果貴公司符合財稅[2017]58號文件規定,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但因財稅[2017]58號文件第一條執行日期為2017年7月1日起,對于文件下發前已經采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的工程項目,是否改為簡易計稅應由納稅人自行選擇。
2.如果可以選擇簡易計稅,那之前開過的11%的發票需要作廢重開嗎?之前的進項需要轉出嗎?
答: 建筑業按項目管理是基本原則,遵循這一原則,建筑企業一般納稅人是否適用簡易計稅方法,并非取決于自己的身份,而是以項目為對象,但一個項目只能有一種計稅方式。因此,貴公司在一般計稅方式期間抵扣的進項稅額需作轉出處理,之前開過的11%的發票應按規定沖紅,重新開具增值稅發票。
歸納總結:建筑企業工程項目中途改變計稅方式應注意的問題
1. 采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的,如符合規定可以選擇簡易方法計稅,但一經選擇,36個月內不能變更;
2.符合財稅[2017]58號文件規定,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對于已按一般計稅方法計稅的項目,是否改為簡易計稅應由納稅人自行選擇。
3. 對采用一般計稅方法時開具的增值稅發票應按規定沖紅(特別是11%專票),按3%重新開具;
4. 對能準確劃分的用于該工程項目的進項稅額進行轉出處理,對于企業不能準確劃分的進項稅額,如耗用的水、電力及辦公用品等,建議企業采用年度清算辦法,在年度終了時按照進項轉出計算公式進行清算,并對相關差異進行調整;
5. 按照規定補辦簡易備案手續;
6. 重新進行納稅申報。
附:相關政策規定
一、《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財稅[2016]36號)文附件2《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
第一(七)建筑服務。
1.一般納稅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務,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
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務,是指施工方不采購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購輔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費、管理費或者其他費用的建筑服務。
2.一般納稅人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務,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
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設備、材料、動力由工程發包方自行采購的建筑工程。
3.一般納稅人為建筑工程老項目提供的建筑服務,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
建筑工程老項目,是指:
(1)《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注明的合同開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項目;
(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開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項目。
二、《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建筑服務等營改增試點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58號)
第一條 建筑工程總承包單位為房屋建筑的地基與基礎、主體結構提供工程服務,建設單位自行采購全部或部分鋼材、混凝土、砌體材料、預制構件的,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
地基與基礎、主體結構的范圍,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質量驗收統一標準》(GB50300-2013)附錄B《建筑工程的分部工程、分項工程劃分》中的“地基與基礎”“主體結構”分部工程的范圍執行。
三、《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財稅[2016]36號)
第十八條 一般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
一般納稅人發生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特定應稅行為,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但一經選擇,36個月內不得變更。
四、《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財稅[2016]3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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