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國稅資管產品增值稅熱點問題解答
時間:2019-09-21 14:30 編輯:長沙代理記賬
答:有限合伙型和公司型私募基金不屬于財稅[2017]56號文規定的資管產品,其運營過程中發生的增值稅應稅行為由該單位作為納稅人自2016年5月1日起按照規定申報繳納增值稅。
二、36號文附件三中“證券投資基金(封閉式證券投資基金,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買賣股票、債券”免征增值稅的規定,是否適用于私募基金、公募基金專戶等?
答:“證券投資基金”針對封閉式證券投資基金,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不適用于私募基金、基金專戶等。
三、資管產品運營過程中發生的增值稅應稅行為可否適用管理人金融機構身份享受有關優惠政策?
答:根據財稅[2016]36號,金融機構包括:
(1)銀行:包括人民銀行、商業銀行、政策性銀行;
(2)信用合作社;
(3)證券公司;
(4)金融租賃公司、證券基金管理公司、財務公司、信托投資公司、證券投資基金;
(5)保險公司;
(6)其他經人民銀行、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批準成立且經營金融保險業務的機構等。
根據財稅[2017]56號,資管產品管理人,包括銀行、信托公司、公募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證券公司及其子公司、期貨公司及其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保險資產管理公司、專業保險資產管理機構、養老保險公司。
綜上,金融機構和資管產品管理人的范圍并不完全重疊,資管產品發生應稅行為時,是以管理人作為納稅人履行納稅義務的,自營業務和資管產品業務均是在同一納稅主體下履行義務,其適用優惠政策的資質也是一致的,即管理人為金融機構的,其運營的資管產品也適用金融機構身份,適用金融機構有關優惠政策。
四、贖回基金是屬于金融商品轉讓還是持有至到期?
答:金融商品的轉讓是指轉讓金融商品所有權的業務活動,而基金贖回并未發生所有權轉移,而是直接滅失。
因此,基金的申購和贖回屬于持有至到期,其是否征收增值稅應根據財稅[2016]140號文有關規定確定,如持有期間(含到期)取得的收益是非保本的收益,則不屬于利息或利息性質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稅。
五、轉讓“新三板”股份是否屬于金融商品轉讓?
答:答:根據財稅[2016]36號文金融商品轉讓,是指轉讓外匯、有價證券、非貨物期貨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權的業務活動。其他金融商品轉讓包括基金、信托、理財產品等各類資產管理產品和各種金融衍生品的轉讓。有價證券有廣義與狹義之分,從廣義的概念來看,有價證券包括了商品證券、貨幣證券和資本證券。其中,資本證券是指由金融投資或與金融投資有直接聯系的活動而產生的證券,持券人對發行人有一定的收入請求權,包括股票、債券及其衍生品種如基金證券、可轉換證券等。根據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發布的《全國中小股份轉讓系統業務規則(試行)》和《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股票轉讓細則》,二者均以“股票轉讓”定義“新三板”掛牌公司股份的轉讓形式,并且對相關股票轉讓行為進行規范。
綜上,“新三板”的股票交易行為屬于股票交易形式的一種,屬于轉讓有價證券的行為,應按照金融商品轉讓征收增值稅。納稅人核算轉讓“新三板”股票銷售額時,以取得股票(股份)時的交易價格確認買入價。
同時,根據36號文附件三有關規定,對證券投資基金(封閉式證券投資基金,開放式投資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買賣股票、債券的收入免征增值稅。
六、如何界定一個收益是否保本?優先級受益人如果持有至到期,其收益是否會被視作利息性收入,而需要繳納增值稅?
答:財稅[2016]140號第一條規定“保本收益、報酬、資金占用費、補償金”,是指合同中明確承諾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資收益。但不能僵化理解根據合同是否有“保本”字眼進行判斷,“保本”是指到期有無償還本金的義務,并非有無償還本金的能力。所以,在判斷是否保本時,應該基于法律形式上的審查來判斷,不考慮財務處理、實際結果等其他因素。
對于包含增信措施的合同。增信并非嚴格的法律概念,顧名思義即信用增級,是指債務人為改善融資條件、降低融資成本,通過各種手段和措施來降低債務違約概率或減少違約損失率,以提高債務信用等級的行為。實踐中,增信措施不但包括保證、抵(質)押等典型的擔保方式,還包括讓與擔保、經營權、信托受益權質押等新型的擔保方式,還有一些則通過特定交易結構來實現債權的保障,如合同約定在某個時間按照固定價格溢價回購或贖回、無條件的差額補足、固定利率優先支付收益且不受對外投資收益影響等。因此,如果一個增信措施使該產品達到了固定收益的程度,或者投資人可根據合同約定的救濟措施取得約定的收入,那么就應當認定這些措施實質上構成了這個合同的保本承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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