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紙上富貴不應征稅——對自然人非貨幣性資產出資征收個人所得稅的合法性之我見

時間:2019-09-23 03:32 編輯:長沙代理記賬

2017年9月16日至17日,中國法學會財稅法學研究會2017年年會暨第27屆海峽兩岸財稅法學術研討會在江西南昌舉行,來自海峽兩岸的300余位理論界與實務界的領導和專家學者共濟一堂,深入探討中國稅收法治。大會的分論壇“稅法實務研討”舉行了一場辯論。

正反方

主持人:林慶堅 (杭州市地方稅務局)

應該征稅方陣組成成員:

葉永青(北京京杜律師事務所上海分所合伙人)

曹明星(中央財經大學法學院副教授)

錢俊文(江蘇省常州市地方稅務局局長)

魏  斌(中瑞稅務師事務所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

不應該征稅方陣組成成員:

朱鵬祖(北京鵬祖稅務咨詢有限公司執行董事)

雷曉文(原洛陽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國稅局局長)

許義娜(北京市盈科(廣州)律師事務所律師)

總結評議

滕祥志(中國社會科學院財稅戰略研究院副研究員) 

正反方陣展開了激烈辯論。本律師作為不應該征稅方陣成員,經過深入思考后堅定的認為不應該征稅,對此從合法性角度進行論證自己的觀點意見。以下是我會后對自己發言的一個整理總結。 

一、以行政訴訟的思維進行思考

因為之前從來就沒有客戶為此問題求助于我,所以自己對自然人非貨幣性資產出資征收個人所得稅的問題僅限于知道稅總有這樣的規定,對于系列的文件規定,特別是國家稅務總局所得稅司負責人答記者問“5.非貨幣性資產投資問什么要繳納個人所得稅”,一眼望過去,講的還蠻有道理的嘛,因此并沒有對此進行過深入探究和思考,所以在這次辯論之前沒有觀點。

本來這次參會是打算做旁聽者,了解學習大咖們的觀點和思維,卻不想接到了大會安排在反方陣營參與辯論的通知,這下自己不得不做功課了,相當于有客戶求助,所以就按照代理納稅人進行行政訴訟的思維方式來深入研究這個問題,窮盡一切自己能夠想的到的方法和角度去思考。

二、從合法性的角度出發

1、行政行為合法性的判斷是依據法律、法規,參照規章

本辯題的是否征稅問題,屬于稅務機關行政行為,行政行為是否合法,最終是由司法一錘定音。《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三條“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以法律和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為依據。地方性法規適用于本行政區域內發生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審理民族自治地方的行政案件,并以該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為依據。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參照規章。”因此,司法裁定行政行為是否合法性是依據法律、法規,參照規章。 

2、征稅對自然人非貨幣性資產出資征收個人所得稅的依據梳理

稅收實務中,稅務機關對自然人非貨幣性資產出資征收個人所得稅的依據主要包括:

①《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資產評估增值計征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8]115號)   

二、個人以評估增值的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取得股權的,對個人取得相應股權價值高于該資產原值的部分,屬于個人所得,按照“財產轉讓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稅款由被投資企業在個人取得股權時代扣代繳。

該文是個影子文件,稅務總局曾經發出,但隨后在官方網站是找不到的,當時是否有效并不明確; 

②《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以股權參與上市公司定向增發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11]89號,2011年2月17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等規定,南京浦東建設發展有限公司自然人以其所持該公司股權評估增值后,參與蘇寧環球股份有限公司定向增發股票,屬于股權轉讓行為,其取得所得,應按照“財產轉讓所得”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 

③《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切實加強高收入者個人所得稅征管的通知》(國稅發[2011]50號,2011年4月15日)  

二、不斷完善高收入者主要所得項目的個人所得稅征管(一)加強財產轉讓所得征管 1.完善自然人股東股權(份)轉讓所得征管。 …… (2)加強個人對外投資取得股權的稅源管理,重點監管上市公司在上市前進行增資擴股、股權轉讓、引入戰略投資者等行為的涉稅事項,防止稅款流失。 

④《國務院關于印發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總體方案的通知》(國發[2013]38號,2013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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