繳納環保稅應避免五個誤區
時間:2019-09-23 10:40 編輯:長沙代理記賬
《環境保護稅法》和《環境保護稅法實施條例》已從2018年1月1日起實施。近日,筆者在基層走訪調研中發現,部分納稅人對環境保護稅(以下簡稱環保稅)的部分規定還不夠了解,存在以下五個方面的誤區。
誤區一:只要依法設立的城鄉(含鄉鎮)污水集中處理、生活垃圾集中處理場所,都可以免征環保稅。
在調研中,某污水處理廠負責人認為,《環境保護稅法》第十二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對依法設立的城鄉污水集中處理、生活垃圾集中處理場所排放相應應稅污染物,不超過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排放標準的,可以暫時免征環保稅。該廠主要為集鎮居民、餐飲業和周邊的一些工業企業等提供污水處理服務,并領取營業執照,合法經營,應該可以免征環保稅。
其實,該負責人的理解并不完全正確。《環境保護稅法》第五條第一款規定,對城鄉污水集中處理、生活垃圾集中處理場所超過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排放標準向環境排放應稅污染物的,應當繳納環保稅。從上述規定可以看到,對依法設立的城鄉污水集中處理、生活垃圾集中處理場所排放的只有不超過國家和地方規定排放標準的應稅污染物,才可以暫予免征環保稅,否則,應按規定納稅。
這里應該注意的是,依法設立的城鄉污水集中處理場所是指為社會公眾提供生活污水處理服務的場所,不包括為工業園區、開發區等工業聚集區域內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提供污水處理服務的場所,以及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自建自用的污水處理場所。
誤區二:環保稅只對超過規定標準的排污企業征稅,未超過標準的排污企業不征稅。
某水泥廠認為,環保稅是對超過國家和地方規定標準的排污企業征稅,未超過標準的排污企業不征稅。其實,根據《環境保護稅法》第七條、第十一條的規定,應稅大氣污染物、應稅水污染物按照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當量數乘以具體適用稅額征稅;應稅固體廢物按照固體廢物的排放量乘以具體適用稅額征稅;應稅噪聲按照超過國家規定標準的分貝數乘以對應的具體適用稅額征稅。
由此可見,只有納稅人排放的應稅噪聲是按照超過國家規定的分貝數計算征稅外,對納稅人排放的應稅大氣污染物、應稅水污染物、應稅固體廢物不論是否超過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標準排放,均應按照污染物的實際排放量來計算征稅。
誤區三:對在農村創辦的畜禽養殖場,可以免征環保稅。
某畜禽養殖場負責人認為,根據《環境保護稅法》第十二條的規定,自己在農村創辦的畜禽養殖場屬于國家扶持的農業規模經營的項目,應該可以免征環保稅。
《環境保護稅法》第十二條規定,“下列情形,暫予免征環保稅:(一)農業生產(不包括規模化養殖)排放應稅污染物的”。該養殖場負責人明顯沒有注意到括號中“不包括規模化養殖”的相關規定。對農業生產排放應稅污染物的,可以暫予免征環保稅,但不包括規模化養殖。
同時,《環境保護稅法實施條例》第四條規定,達到省級人民政府確定的規模標準并且有污染物排放口的畜禽養殖場,應當依法繳納環保稅;依法對畜禽養殖廢棄物進行綜合利用和無害化處理的,不屬于直接向環境排放污染物,不繳納環保稅。因此,該畜禽養殖場要注意對畜禽養殖廢棄物進行綜合利用和無害化處理,否則應當依法繳納環保稅。
誤區四:應稅固體廢物的計稅依據,是納稅人當期應稅固體廢物的產生量減去當期應稅固體廢物的貯存量、處置量和綜合利用量的余額。
某發電公司認為,長沙公司注冊,該公司每月產生的粉煤灰,可以減去出售給附近某水泥廠綜合利用生產水泥和出售給某公路建設公司修建公路部分,并對剩余部分進行自行貯存,就可以不用繳納環保稅了。
根據《環境保護稅法實施條例》第五條規定,納稅人應稅固體廢物的產生量可以減去當期應稅固體廢物的貯存量、處置量、綜合利用量的余額為計稅依據的,指納稅人在符合國家和地方環境保護標準的設施、場所貯存或者處置的固體廢物數量;固體廢物的綜合利用量,是指按照國務院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關于資源綜合利用要求以及國家和地方環境保護標準進行綜合利用的固體廢物數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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