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辦會[2019]31號 財政部辦公廳關于征求《嚴重違法失信會計人員黑名單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意見的函
時間:2019-09-25 19:26 編輯:長沙代理記賬
財政部辦公廳關于征求《嚴重違法失信會計人員黑名單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意見的函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政局,中共中央直屬機關事務管理局,國家機關事務管理局財務管理司,中央軍委后勤保障部財務局,有關單位:
為加強會計人員誠信建設,對嚴重違法失信會計人員實施聯合懲戒,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國務院關于建立完善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制度加快推進社會誠信建設的指導意見》(國發〔2016〕33號)、《國家發展改革委人民銀行關于加強和規范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管理工作的指導意見》(發改財金規〔2017〕1798號)等,我們起草了《嚴重違法失信會計人員黑名單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及說明,現印發給你們,請組織征求意見,并于2019年10月20日前將書面意見反饋至我部會計司。同時,歡迎有關方面提出寶貴意見。
聯系人:財政部會計司會計人員管理處 李靜
聯系電話:010-68553024,68552007(傳真)
電子郵箱:renyuanchu@mof.gov.cn
通訊地址:北京市西城區三里河南三巷3號100820
附件:
1.嚴重違法失信會計人員黑名單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
2.關于《嚴重違法失信會計人員黑名單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的說明
財政部辦公廳
2019年9月19日
附件1:
嚴重違法失信會計人員黑名單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會計人員誠信建設,對嚴重違法失信會計人員實施聯合懲戒,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國務院關于建立完善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制度加快推進社會誠信建設的指導意見》(國發〔2016〕33號)、《國家發展改革委人民銀行關于加強和規范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管理工作的指導意見》(發改財金規〔2017〕1798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嚴重違法失信會計人員,是指會計人員在從事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等會計工作過程中,違反會計法有關規定,受到刑事處罰或行政處罰的人員。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會計人員,是指符合《會計人員管理辦法》規定的會計人員。
在會計師事務所、代理記賬機構中從事代理記賬業務的人員,屬于會計人員。
第四條 財政部負責制定嚴重違法失信會計人員黑名單(以下統稱會計人員黑名單)管理辦法,指導全國會計人員黑名單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政局(以下統稱省級財政部門)負責本地區會計人員黑名單的認定、移出、共享、發布等管理工作;中共中央直屬機關事務管理局、國家機關事務管理局財務管理司按照各自權限分別負責中央在京單位會計人員黑名單的認定、移出、共享、發布等管理工作;中央軍委后勤保障部財務局負責本系統會計人員黑名單的認定、移出、共享、發布等管理工作。
第二章 會計人員黑名單的認定
第五條 會計人員因下列行為受到刑事處罰或行政處罰的,屬于嚴重違法失信行為:
(一)提供虛假財務會計報告;
(二)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
(三)隱匿或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
(四)授意、指使、強令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及其他人員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或者隱匿、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
(五)貪污,挪用公款,職務侵占等與會計職務有關的違法行為。
第六條 省級以上財政部門應將會計人員姓名和公民身份證號碼(或港澳臺居民的公民社會信用代碼、外國籍人身份號碼)推送給同級發展改革部門并定期更新,發展改革部門應通過信用信息共享平臺篩選出涉及會計人員的刑事處罰和行政處罰信息,并定期推送給同級財政部門。
財政部應通過全國會計人員管理服務平臺將相關會計人員的處罰信息推送給省級財政部門和中共中央直屬機關事務管理局、國家機關事務管理局財務管理司、中央軍委后勤保障部財務局(以下統稱中央有關主管單位)。
第七條 認定部門應以刑事處罰、行政處罰等處理結果為依據,將符合本辦法第五條違法情形的當事人列入會計人員黑名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