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重要稅收政策回顧
時間:2019-09-26 11:01 編輯:長沙代理記賬
01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再擴圍
基本規定
1、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減按2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政策依據:《企業所得所法》第二十八條)。
2、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所稱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是指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并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
(一)工業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1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3000萬元;
(二)其他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8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1000萬元。
(《企業所得所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二條)
擴圍規定
1、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對年應納稅所得額在20萬元到30萬元(含30萬元)之間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政策依據:財稅〔2015〕99號)
2、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將小型微利企業的年應納稅所得額上限由30萬元提高至50萬元,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50萬元(含50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政策依據:財稅〔2017〕43號)
02研究開發費用加計扣除再增力
基本規定
企業為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照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研究開發費用的50%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50%攤銷。
(政策依據:《企業所得所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五條)
新增優惠
科技型中小企業開展研發活動中實際發生的研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在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間,再按照實際發生額的75%在稅前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在上述期間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75%在稅前攤銷。
(政策依據:財稅〔2017〕34號)
03公益性捐贈支出扣除可結轉
老規定
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政策依據:2007年3月16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3號第九條)
新規定
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超過年度利潤總額12%的部分,準予結轉以后三年內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政策依據:2017年2月24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3號第九條)
04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所得稅優惠全國推廣
老政策
自2014年1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止,在北京、天津、上海、重慶、大連、深圳、廣州、武漢、哈爾濱、成都、南京、西安、濟南、杭州、合肥、南昌、長沙、大慶、蘇州、無錫、廈門等21個中國服務外包示范城市(以下簡稱示范城市)繼續實行以下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1.對經認定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長沙工商稅務,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2.經認定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8%的部分,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新政策
自2017年1月1日起上述優惠政策適用于全國。
(政策依據:財稅〔2017〕79號)。
05建筑業營改增政策有利好
基本規定
1、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應按照財稅〔2016〕36號文件規定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和計稅方法,向建筑服務發生地主管國稅機關預繳稅款,向機構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申報納稅。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7號)
2、一般納稅人以清包工方式或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務,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
(政策依據:財稅〔2016〕36)
新規定
自2017年5月1日起納稅人在同一地級行政區范圍內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不適用《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增值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
(政策依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7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