犄角旮瘩:偶然所得的來源地問題
時間:2019-08-30 11:15 編輯:長沙代理記賬
之所以要討論偶然所得的來源地問題,主要是恰好遇見一個朋友咨詢這樣一個問題:如果是企業去海外參加展會送給海外客戶個人的禮品,要代扣代繳個稅么?
多數情況下,海外客戶屬于非居民的概率較高,非居民僅需要就其取得的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承擔中國國內稅法規定的納稅義務。所以對于非居民取得的禮品收入,即使在定性上很明確屬于偶然所得,也要先看其來源地。
按照《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個人取得有關收入適用個人所得稅應稅所得項目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74號)第三條第一款規定:企業在業務宣傳、廣告等活動中,隨機向本單位以外的個人贈送禮品(包括網絡紅包,下同),以及企業在年會、座談會、慶典以及其他活動中向本單位以外的個人贈送禮品,個人取得的禮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但企業贈送的具有價格折扣或折讓性質的消費券、代金券、抵用券、優惠券等禮品除外。我們假設該企業在海外發放的客戶禮品符合此處財部74號公告第三條的偶然所得。但是無論是財部74號公告,還是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都沒有明確偶然所得的來源地標準。這里也確實留有一絲遺憾,財部74號公告錯過了對偶然所得的來源地進行界定的機會。此前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35號明確了稿酬所得的來源地規則。
2019年1月1日之前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沒有對偶然所得的來源地規則予以明確。當然,長沙公司注冊,修改之后在2019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707號)也同樣沒有對其做出明確規定。
2018年10月20日官方發布的《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曾經擬做出規定,“第三條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下列所得,不論支付地點是否在中國境內,均為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一)因任職、受雇、履約等而在中國境內提供勞務取得的所得;(二)在中國境內開展經營活動而取得與經營活動相關的所得;(三)將財產出租給承租人在中國境內使用而取得的所得;(四)許可各種特許權在中國境內使用而取得的所得;(五)轉讓中國境內的不動產、土地使用權取得的所得;轉讓對中國境內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經濟組織投資形成的權益性資產取得的所得;在中國境內轉讓動產以及其他財產取得的所得;(六)由中國境內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經濟組織以及居民個人支付或負擔的稿酬所得、偶然所得;(七)從中國境內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居民個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也就是說,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征求意見稿曾經試圖系統性完善我國個人所得的來源地規則。
但是由于出臺修訂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的時期比較敏感,決策過程比較復雜,當時我國面臨的外部壓力也比較大,最終成文的國務院令707號并未對稿酬所得、偶然所得的來源地納入實施條例之中。如果在實施條例中不對偶然所得的來源地進行規范,那么就需要財政部、稅務總局在后續的規范性文件中予以明確。但是令人遺憾的是,可能主要是為了解決政策銜接問題,財部74號公告也沒有繼續明確偶然所得的來源地規則。基于稅收法定的原理,在來源地并未確定的情況下,上述企業在海外派送禮品的支出,也不宜扣繳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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