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跨省變更經營地址及經營范圍需要清算么?
時間:2019-08-30 11:14 編輯:長沙代理記賬
企業出于戰略發展等綜合考慮,將原經營主體跨省遷移,即跨省變更原經營地址甚至部分改變經營范圍,但不改變控股股東和高級管理人員,實務中原經營主體需要辦理所得稅清算并注銷嗎?
下面就就結合國家層面和地方層面回復這個問題。
一、國家層面
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清算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60號)第一條的規定,企業清算的所得稅處理,是指企業在不再持續經營,發生結束自身業務、處置資產、償還債務以及向所有者分配剩余財產等經濟行為時,對清算所得、清算所得稅、股息分配等事項的處理。企業遷往外省,仍持續經營,不結束自身業務,不應進行企業清算的所得稅處理。
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59號)第一條的規定,企業法律形式改變,是指企業注冊名稱、住所以及企業組織形式等的簡單改變;按照財稅〔2009〕59號第四條第(一)項的規定:企業由法人轉變為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等非法人組織,或將登記注冊地轉移至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包括港澳臺地區),應視同企業進行清算、分配,股東重新投資成立新企業。企業的全部資產以及股東投資的計稅基礎均應以公允價值為基礎確定。企業發生其他法律形式簡單改變的,可直接變更稅務登記,除另有規定外,有關企業所得稅納稅事項(包括虧損結轉、稅收優惠等權益和義務)由變更后企業承繼,但因住所發生變化而不符合稅收優惠條件的除外。企業將經營地址變更屬于企業法律形式改變,可直接變更稅務登記,除另有規定外,有關企業所得稅納稅事項(包括虧損結轉、稅收優惠等權益和義務)由變更后企業承繼,不需清算。
二、地方層面
本文以兩個地方性操作規定為例:
1、京津冀納稅人跨省遷移這么辦理
國家稅務總局發出《關于京津冀范圍內納稅人辦理跨省(市)遷移有關問題的通知》,明確了京津冀范圍內納稅人跨省(市)遷移簡化手續有關問題。
納稅人在京津冀范圍內,因住所、經營地點變動涉及改變省(市)主管稅務機關的,應當持有關證件和資料,向原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辦理注銷稅務登記(一照一碼戶辦理清稅申報),并在規定期限內向遷入地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
遷移前要辦結以下事項
納稅人存在以下情況的,在未辦結有關事項前,不得辦理跨省(市)遷移手續:
1.有未申報記錄的;
2.有各類欠繳或多繳稅款、罰款或滯納金的;
3.有未結清的出口退(免)稅款的;
4.有未結稽查案件的;
5.有未結行政處罰、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案件的;
6.有未處理完的在批文書的;
7.稅務機關規定的其他情形。
時限要求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辦理跨省(市)遷移手續,應先完成納稅申報和增值稅發票報稅,再辦理有關跨省(市)遷移手續。
納稅人在納稅申報期內(含所得稅年度申報),提出辦理跨省(市)遷移申請的,應完成當期全部申報并結清已申報稅款后,辦理有關跨省(市)遷移手續。
納稅人應自原主管稅務機關注銷其稅務登記或開具《清稅證明》之日起30日內向遷入地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
新設立的一照一碼戶在工商部門辦理完變更登記后,長沙公司注銷,應及時到遷入地稅務機關辦理有關涉稅事宜。
2、北京市內的企業要辦理跨省遷移,企業所得稅是否需要清算?
已經辦理“三證(五證)合一的”納稅人跨省遷出我市的,主管稅務機關應對納稅人履行“結清稅款、繳銷發票”手續,不做所得稅清算申報。但跨省市遷出需要在其主管稅務機關提交《清稅申報表》,并由主管稅務機關出具《清稅證明》。(北京國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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