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稅”不一定代表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
時間:2020-06-29 03:31 編輯:長沙代理記賬
昨晚在某財稅業務交流群里討論問題時,我向某群友解釋“財稅”不是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的簡稱,“財稅”字號的文件不一定有國家稅務總局參與制定,也不限于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聯合發文。另一群友表示不信,認為“財稅”文件的落款“都是”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我們簡要分析下這個問題。
一、“財稅”字號的準確含義
2013年9月29日,財政部印發《財政部規范性文件制定管理辦法》(財辦〔2013〕42號)。該《辦法》第十三條規定:“規范性文件由有關業務主管單位負責起草;內容涉及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單位的,由相關單位協商確定牽頭起草單位。”
財政部下設辦公廳、綜合司、稅政司、會計司、關稅司等司局,因此存在“財辦”“財綜”“財稅”“財會”“財關稅”等各種字號的規范性文件,它們代表的是相應牽頭起草單位,長沙代理記賬,并不必然意味著“財稅”文件就是財政部和稅務總局聯合發文。
二、“財稅”文件的不同情形
(一)財政部和稅務總局聯合發文
這種情況是最常見的財稅文號,以至于被某些網友當做唯一的情況。例如,《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簡并增值稅稅率有關政策的通知》,文號為“財稅〔2017〕37號”;《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創業投資企業和天使投資個人有關稅收試點政策的通知》,文號為“財稅〔2017〕38號”。
(二)財政部、稅務總局和其他部門聯合發文
這種情況的財稅文號其實也比較常見。例如,《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保監會關于將商業健康保險個人所得稅試點政策推廣到全國范圍實施的通知》,文號為“財稅〔2017〕39號”;《財政部、商務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繼續執行研發機構采購設備增值稅政策的通知》,文號為“財稅〔2016〕121號”。
(三)財政部和其他部門聯合發文
這種情況的財稅文號不太常見。例如,《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清理規范一批行政事業性收費有關政策的通知》,文號為“財稅〔2017〕20號”;《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印發《油價調控風險準備金征收管理辦法》的通知》,文號為“財稅〔2016〕137號”。
(四)財政部單獨發文
這種情況的財稅文號也不太常見。例如,《財政部關于取消、調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關政策的通知》,文號為“財稅〔2017〕18號”;《財政部關于做好2016年油價調控風險準備金收繳工作的通知》,文號為“財稅〔2016〕142號”。
三、非“財稅”文件也可以有稅務總局參與發文
前面已經介紹,“財稅”只是表明財政部稅政司起草的文件,不意味著財政部和稅務總局聯合發文。退一步說,即使非“財稅”字號的文件,也可以有稅務總局參與發文。比如,《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明確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基金征收產品范圍的通知》,文號是“財綜〔2012〕80號”;《財政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稅務總局、工商總局、銀監會關于貫徹實施<小企業會計準則>的指導意見》,文號是“財會〔2011〕20號”。
這下可以相信了吧。
- 上一篇:企業會計準則及應用指南(2017版)
- 下一篇:利潤表的一些基本計算公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