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完善小額貸款擔保工作的實施意見(試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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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編號】 滬人社就發(2009)14號
【發文單位】 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頒布日期】 2009-3-16
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滬人社就發(2009)14號
各區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等部門關于促進以創業帶動就業工作指導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8]111號)及《上海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做好本市促進創業帶動就業工作的若干意見》(滬府發[2009]1號)的精神,加大融資支持,改善融資環境,現就完善小額貸款擔保工作,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關于開業貸款擔保
(一)擔保對象
1、凡具有本市戶籍,在法定勞動年齡段內,并在本市注冊開業三年以內的個體工商戶和非正規就業勞動組織業主、民辦非企業單位和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定代表人、以及小企業法定代表人或其法人,可以申請開業貸款擔保。
2、本市高校非上海生源畢業生,畢業后兩年以內,并在本市注冊開業三年以內的個體工商戶業主、民辦非企業單位和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定代表人、以及小企業法定代表人或其法人,可以申請開業貸款擔保。
(二)擔保額度
個體工商戶和非正規就業勞動組織業主以及小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和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定代表人申請開業貸款擔保的,擔保貸款金額最高為50萬元。
小企業法人申請開業貸款擔保的,擔保貸款金額最高為100萬元。
上述申請人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向經辦銀行提供有效的擔保:
1、貸款金額在10萬元及以下的,申請人可免于個人擔保;
2、貸款金額在10萬元以上30萬元及以下的,申請人應提供不低于貸款額10%的有效個人擔保;
3、貸款金額在30萬元以上50萬元及以下的,申請人應提供不低于貸款額20%的有效個人擔保;
4、貸款金額在50萬元以上100萬元及以下的,申請人應提供不低于貸款額30%的有效擔保。
(三)擔保方式
1、市促進就業專項資金為申請人擔保不足的貸款部分提供擔保。
2、本市高校非上海生源畢業生申請開業貸款擔保的,在市促進就業專項資金為其擔保不足的貸款部分提供擔保的同時,申請人應當提供第三方的個人信用反擔保。
上述第三方應是具有本市戶籍,無違法犯罪行為和不良信用記錄,且有穩定收入來源的本市機關、企事業單位工作人員。
(四)擔保申辦流程
1、個體工商戶和非正規就業勞動組織業主以及小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和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定代表人申請開業貸款擔保的,按照原有關開業貸款擔保申辦流程的規定給予辦理。
2、小企業法人申請開業貸款擔保的,除按照原有關開業貸款擔保申辦流程的規定給予辦理外,申請人還應當提供經辦銀行需要的相關證明材料。
3、本市高校非上海生源畢業生申請開業貸款擔保的,除按照原有關開業貸款擔保申辦流程的規定以及上述規定給予辦理外,申請人還應當提供本人畢業證書、第三方身份證、第三方單位職工證明和由第三方簽字的《開業貸款反擔保協議書》(第三方須承諾以個人和家庭財產對市促進就業專項資金提供的擔保承擔無限償還責任)。
二、關于試行創業前小額貸款擔保
(一)擔保對象
具有本市戶籍,35周歲(含)以下,擬在本市創辦小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農民專業合作社、個體工商戶,且有創業項目的,可以申請創業前小額貸款擔保。
(二)申請條件
1、申請人無違法犯罪行為和不良信用記錄;
2、申請人已有較為完善的創業項目計劃。
(三)貸款金額和期限
申請創業前小額貸款擔保的,擔保貸款金額最高為10萬元,擔保貸款期限最長為一年。
(四)擔保方式
創業前小額貸款,由市促進就業專項資金提供擔保。
(五)擔保申辦流程
1、申請人應按要求攜帶本人身份證、戶口簿、勞動手冊等相關證明材料,向其意向創業所在地的區縣開業指導服務部門提出申請。
申請人應按要求提交創業項目計劃書,如實填寫《創業前小額貸款擔保申請書》和《創業前小額貸款計劃書》,并簽收《創業前小額貸款擔保申請告知書》。
2、創業前小額貸款擔保的審核參照開業貸款擔保的審核流程給予辦理。在財務評估環節,由社會財務咨詢機構集中組織專家志愿者等相關人員,對申請人就創業項目和貸款申請開展論證答辯,最終由社會財務咨詢機構根據論證答辯情況出具貸款評估報告。
三、關于貸款貼息
對本意見規定的開業貸款借款人,參照原有關開業貸款貼息的規定給予貼息。
對創業前小額貸款借款人,按照下列規定給予貼息:
(一)貼息條件
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創業前小額貸款借款人,可以申請貸款貼息:
1、借款人按照創業項目計劃在本市創辦小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農民專業合作社、個體工商戶;
2、借款人在貸款期限內還清貸款本息,或貸款雖發生逾期,但借款人在市促進就業專項資金代位清償之前還清貸款本息。
(二)貼息金額和支付
對符合貼息條件的創業前小額貸款借款人,長沙公司注冊,按實際支付的銀行利息給予全額貼息。
貼息費用由市、區縣按7:3的比例共同承擔。市承擔部分從失業保險基金中列支,由區縣失業保險部門通過區縣失業保險基金支出戶,支付給借款人。區縣承擔部分從區縣促進就業專項資金中列支。
(三)貼息申辦流程
1、借款人自貸款到期之日起三個月內,可憑還本付息證明、工商營業執照(或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農民專業合作社法人營業執照)等相關證明材料向區縣開業指導服務部門提出貼息申請。
2、區縣開業指導服務部門對借款人的創業情況進行核實,并報區縣就業促進中心。
3、經區縣就業促進中心審核,由區縣失業保險部門將貼息資金支付給借款人。
四、關于貸款逾期
對本意見規定的開業貸款借款人和創業前小額貸款借款人發生貸款逾期的,參照原有關開業貸款逾期的規定給予處理。
五、關于工作經費補助
(一)經年末考核和綜合評定,對正常開展小額貸款擔保工作的經辦銀行給予一定的手續費補助,補助金額最高為當年新發放小額擔保貸款金額的0.5%。
(二)積極開展信用社區貸款考核獎勵試點工作,經年末考核和綜合評定,對小額貸款擔保工作突出且當年小額擔保貸款回收率(當年到期貸款實際回收額/當年到期貸款總額 × 100%)達到90%以上的信用社區給予一定的工作獎勵,獎勵金額最高為當年實際回收貸款金額的1.5%。
(三)上述手續費補助經費和工作獎勵經費從市促進就業專項資金中列支。
六、其他
(一)開業貸款擔保政策、自主創業微量開業貸款擔保政策和創業前小額貸款擔保政策不得同時享受;借款人在原有貸款期限內還清貸款本息,或原有貸款雖發生逾期,但借款人在市促進就業專項資金代位清償之前還清貸款本息的,可重新享受上述政策。
(二)原上海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關于進一步鼓勵扶持自謀職業和自主創業的若干意見》(滬勞保就發[2007]11號)規定的自主創業微量開業貸款擔保政策和自主創業經營場地補貼政策延長執行至2011年底。
(三)原上海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關于印發〈關于促進就業專項資金擔保開業貸款的實施意見〉的通知》(滬勞保就發[2005]30號)中有關小企業再擔保和逾期貸款社區合議制度的規定不再執行。
(四)本意見自二○○九年四月一日起實施。本市此前有關規定與本意見不一致的,按本意見辦理。
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二○○九年三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