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關于促進就業專項資金擔保開業貸款的實施意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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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編號】滬勞保就發(2002)20號
【發文單位】上海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頒布日期】2002-5-16
上海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關于印發《關于促進就業專項資金擔保開業貸款的實施意見》的通知
滬勞保就發(2002)20號
各區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各有關銀行:
現將《關于促進就業專項資金擔保開業貸款的實施意見》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二OO二年五月十六日
關于促進就業專項資金擔保開業貸款的實施意見
為了支持本市原下崗失業人員自主開業,幫助其解決融資困難,根據《上海市人民政府關于促進本市小企業發展的決定》(滬府發[1999]31號)有關精神,現就進一步完善促進就業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擔保開業貸款的操作辦法,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適用范圍
具有本市城鎮戶籍的原下崗、失業人員中的下列對象:
(一)經創業培訓機構培訓的學員、并獲得相關結業證書;
(二)非正規勞動組織的業主或合伙人代表;
(三)原從事經營技術管理一年以上,現獨立開業者或合伙開業的合伙人代表。
(四)自工商注冊登記日起一年內的民營小企業個人投資者或合伙投資人;以及原國有、集體企業轉制為民營性質的、辦理重新登記或變更登記一年以內的小企業個人投資者或合伙投資人代表。特殊情況經批準可適當放寬年限。
本市農村富余勞動力中的上述對象可參照執行。
二、申請條件
貸款申請人應同時符合如下條件:
(一)申請人已參加市開業指導服務中心(以下簡稱“市開業中心)舉辦的開業融資基礎知識輔導講座,并取得相應證明;
(二)申請人已制定開業(貸款)項目計劃書,并經開業指導專家或有關機構進行可行性評估;
(三)貸款擔保項目能新增就業崗位,每3萬元貸款擔保所創造的就業崗位一般不低于一個;
(四)申請人無不良信用紀錄或其他經濟違法行為;
(五)申請人能向銀行提供必要的財產抵押、質押、信用保證等個人(或單位)有效擔保;
(六)申請人已開辦的勞動經濟組織,應建立會計核算制度。
三、擔保項目
促進就業專項資金擔保項目包括:開業資金貸款、流動資金貸款、設備貸款和購置生產經營用房貸款。
(一)開業資金貸款。擔保金額一般不超過10萬元。
申請人的自有資金不低于貸款額的50%,并須提供不低于貸款額20%的個人(或單位)有效擔保。
(二)流動資金貸款。擔保金額一般不超過20萬元。
申請人的自有資金不低于貸款額的30%,并須提供不低于貸款額20%的個人(或單位)有效擔保。
(三)設備貸款。擔保金額一般不超過30萬元。
申請人的自有資金不低于貸款額的50%,并須提供不低于貸款額30%的個人(或單位)有效擔保。
對經指定銀行同意采取按揭貸款方式的,其申請人的自有資金和個人(或單位)有效擔保的比例可酌情降低。
(四)購置生產經營用房貸款。擔保金額一般不超過50萬元。
申請人的自有資金不低于貸款額的20%,并須提供不低于貸款額30%的個人(或單位)有效擔保,或用所購置的生產經營用房進行擔保。
對上述各款中5萬元及以下的貸款項目,可免于個人擔保。
四、貸款期限
促進就業專項資金擔保的開業貸款期限為:
5萬元及以下的貸款期限一般為一年、最長不超過二年;
5萬元以上至30萬元及以下的貸款期限一般為二年、最長不超過三年;
30萬元以上至50萬元用于購置固定資產的貸款期限最長不超過五年。
五、擔保申辦
開業貸款擔保手續按下列程序辦理:
(一)貸款申請
凡符合本意見規定條件的申請人可直接向指定銀行提出貸款申請。也可以通過下列機構或專家的推薦,取得擔保推薦意見,向指定銀行提出貸款申請:
市開業中心委托的開業指導專家;
各區縣開業指導服務中心;
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確認的創業培訓機構。
(二)申請人身份確認
申請人須向其戶籍所在地或非正規勞動組織所在地的就業服務機構辦理身份確認手續。
(三)項目財務分析
市開業中心委托社會財務咨詢公司,對申請人提出的貸款項目以及所在勞動經濟組織的經營狀況,進行財務分析并提出相應的評估分析報告。
(四)貸款受理和審查
銀行審查核對申請人提交的《開業貸款申請書》內容填寫完整無誤,相關資料齊全的,應予以受理。并在受理之日起10天內完成貸前審查,作出審查決定,及時通知申請人。
(五)貸款擔保申辦
開業貸款擔保手續按下列程序辦理:
1、對同意貸款的項目,由貸款銀行代申請人在3個工作日內,持本銀行簽署意見的《開業貸款申請書》向市開業中心辦理貸款擔保手續。
2、市開業中心應在5個工作日內按規定進行貸款擔保審核,在報市就業促進中心批準后通知貸款銀行。
凡五萬元及以下的、且借款人能提供貸款銀行認可的足額擔保的貸款項目,由貸款銀行直接審批后,報市開業中心備案。
3、貸款銀行接到同意擔保通知后,應在5個工作日內按有關銀行信貸規定,辦理借款人個人或單位的擔保手續和放貸手續。
六、分期還貸付息
開業貸款項目實行分期還貸付息辦法。由借款人在獲得貸款前,與貸款銀行協商制訂分期還本付息計劃,并在項目進入正常運營期后,按計劃分期還貸,其貸款利息一般按季度支付。
借款人如遇特殊情況,經貸款銀行同意后,可在確定的還款期限內,適當調整還款金額。
七、開業貸款貼息
(一)貼息條件和幅度
符合下列貼息條件的開業貸款項目,由促進就業專項資金給予借款人以應付銀行利息的全額或部分補貼:
1、借款人自行向貸款銀行提供足額擔保,并已按計劃還本付息的,可給予全額貼息。
2、借款人自行向貸款銀行部分擔保,其比例達到貸款額的50%及以上的,并已按計劃還本付息的,可按借款人所提供的擔保比例給予相應比例的利息補貼。
上述每筆項目貸款的年貼息金額最高不超過5000元。
(二)貼息期限
開業貸款的貼息期限一般為一年。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借款人可提出延長貼息期限的申請,但貼息期最長不超過三年:
1、貸款貼息期內新增就業崗位超過規定比例一倍以上的;
2、貸款貼息期滿后,當年新增就業崗位并達到規定比例的。
(三)貼息申請
貸款貼息按下列程序申請:
1、符合本意見規定貼息條件的貸款項目,由借款人在向銀行申請開業貸款時,直接提出貸款貼息申請,填寫《開業貸款貼息申請表》。也可向區縣開業中心提出貼息申請,持《申請表》一并向銀行提出貸款申請。
2、經銀行審查符合貸款條件的,由銀行將貸款項目的審查文本與《開業貸款貼息申請表》一并報市開業中心。
3、經市開業中心審核同意,送市促進就業專項資金管理機構核準后,由市開業中心出具《開業貸款貼息通知書》,交由貸款銀行通知借款人。
(四)貼息支付
貸款貼息按年度予以兌現,并按下列程序進行:
1、貸款期滿一年后,長沙工商稅務,由借款人持《開業貸款貼息通知書》,向市開業中心辦理貼息支付手續,并提供下列文書:
(1)由貸款銀行出具的按計劃還本付息證明;
(2)貼息貸款項目的付息憑證。
(3)由所在區縣開業中心出具的吸納就業人員情況證明。
2、經市開業中心審核、填寫《開業貸款貼息支付表》,送市促進就業專項資金管理機構核準后,將貸款貼息劃轉給貼息申請人在銀行開設的賬戶內。
八、貸款項目跟蹤指導
借款人獲得貸款后,由市開業中心委托社會財務咨詢機構以及財務代理記賬服務社,對其貸款項目的實施情況進行跟蹤管理,并提供相應的財務分析、資金管理、財務代理等指導和服務工作。
九、借款人的責任
(一)借款人應當誠實守信,嚴格履行約定的義務,接受貸款銀行貸后管理,確保貸款的專款專用和按期還款。
(二)借款人應自覺接受相關機構的財務監督,并按季度向相關機構報送本單位的財務報表。
(三)借款人惡意逃廢貸款債務的,一經發現,將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并記入個人征信系統。
十、開業貸款情況通報
(一)各貸款銀行應按季度編制開業貸款執行情況報表,及時報送市開業中心。報表內容應包括本銀行放貸情況以及借款人還本付息情況和逾期貸款追索情況。
(二)市開業中心按季度定期組織由貸款銀行、財務咨詢公司參加的業務溝通會議,及時掌握開業貸款過程中出現的問題,研究完善開業貸款擔保的辦法。
十一、本意見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本意見發布前已辦理的開業貸款擔保項目,仍按滬勞保就發(2000)40號文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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