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假董事長誰有訴訟代表權?
時間:2019-08-30 20:04 編輯:長沙代理記賬
2007年9月19日,我公司股東會作出決議,任命李先生為公司董事長、法定代表人,張先生不再繼續擔任公司董事長。但是,由于工作上疏忽,公司尚未就法定代表人的變更辦理工商變更登記。2007年12月,公司原董事長張先生以公司名義向當地法院提起訴訟,請求解除公司與被告B公司之間的土地使用權轉讓協議。起訴時,訴狀所列法定代表人為公司董事長張先生,與工商登記機關頒發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記載一致。我公司后來發現了這一奇怪的訴訟,即向法院提出撤訴申請,理由是我公司已更換了法定代表人,正在辦理工商變更登記手續,張先生提起的訴訟不符合公司及股東的利益。請問,在此種情況下,我公司新的法定代表人具有公司的訴訟代表權么?
您說提出的問題的關鍵在于工商登記載明的法定代表人與公司股東會決議的法定代表人不一致的情況下,究竟何者具有公司訴訟代表權的問題。這個爭議形式上是工商登記與股東會決議發生沖突,長沙工商稅務,實質上也是管理層與股東之間的利益沖突。
根據我國公司法的相關規定,股東會是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有權根據公司章程決定公司的重大事項。一般情況下,公司董事長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只要你公司章程沒有例外規定,股東會任命李先生為公司董事長、法定代表人是合法有效的,而董事長一經任命即應具有執行公司相關事務的權力。而變更工商登記則是法定代表人的對外公示方式,在公司內部一般不應當影響對法定代表人變更的效力。特別是在本案中,工商登記載明的法定代表人張先生既不具有代表公司的實質合法性,而且其起訴行為也與股東會的真實意思發生沖突,屬于違背公司利益的行為。因此,在股東會已經作出變更法定代表人的情況下,當公司通過新的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義申請撤訴,并持有公司的合法印鑒時,在不影響交易安全的前提下,為保護公司的合法權益以及公司股東的利益,應當予以認可。
同時,必須指出的是,公司法定代表人變更,應當辦理變更登記。工商登記具有重要的公示作用,同時具有維系交易安全的作用。在本案中,撤訴行為本身是單方行為,一般不會影響交易安全,也不會因此損害國家或者第三方的利益,因而可以認可新法定代表人的訴訟代表權。但是,應當注意到在現實生活中,與公司進行交易的相對方,基本上是通過公司的工商登記來辨識公司的基本狀況的,如公司的資本、經營范圍、法定代表人等等,進而來決定自己的行為。工商登記的重要作用就是通過國家機關的初步審查來建立市場準入機制并確認公司的基本狀況,并對這種確認進行公示,這一方面加強了國家對市場主體的監管,另一方面也可以免除市場主體對每一個交易對象都必須詳加調查的麻煩,以降低交易的成本,從而保證交易的安全和便捷,促進市場的繁榮。由于工商登記具有其國家機關認可的權威性和公示性,因此會產生一定的公信力,也就是說相對人基于對這種國家權威性的信任所實施的法律行為應當受到法律的保護,這就是一個交易安全的問題。因此,如果交易相對方基于你公司的營業執照所載,而認為張先生可以代表你公司進行交易,你公司不能因為公司股東會已經作出變更法定代表人的決定而否定或者撤銷交易,你公司必須接受交易的結果或者承擔所簽訂的合同中的責任與義務。如果該項交易或者合同并不符合你公司的利益我,則會給你公司造成損失。因此,必須及時辦理工商變更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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