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強網絡團購涉稅監管
時間:2019-09-09 05:29 編輯:長沙代理記賬
網絡團購是近段時期流行的網上購物的一種方式,給消費者網絡購物帶來方便、快捷,其價格優勢比普通網絡購物更為明顯。由于政府稅收相關法律政策未能及時出臺,網絡團購本身存在的一些不規范操作等,使團購過程中發生的一些稅收監管問題無法得到有效解決。應加強網絡團購涉稅監管,促進網絡團購健康發展。
網絡團購,主要指通過互聯網渠道將有相同購買意向的消費者組織起來,向廠商進行大宗購買的行為。網絡團購的交易一般涉及三方當事人,包括團購網站、商戶和消費者。網絡團購本質是為商家及消費者提供一個網絡團購服務平臺。
網絡團購的流程一般是:首先支付款項,消費者將款項支付到支付平臺(按團購網站標注價格)。其次,支付平臺轉款給團購網站。支付平臺當團購成團后,按與團購網站的約定時間,將全部價款扣除手續費后支付。再次,團購網站支付商家款項。團購網站扣除網站傭金后,按事先約定的時間分期支付給商家款項,然后商家面對消費者開展銷售或服務。團購網站在選取從支付平臺收款和支付給商家款項的方式上有三種模式:第一種支付模式,由支付平臺將款項一分為二,傭金部分支付給團購網站,商品購買價款部分支付給商家;第二種支付模式,支付平臺將全部價款支付給團購網站,網站定期將全部價款分期支付給商家,商家定期將傭金返還給團購網站;第三種支付模式,支付平臺將全部價款支付給團購網站,網站扣除傭金后定期將剩余款項支付給商家。目前,大部分網絡團購采用的是第三種支付模式。
目前,網絡團購主要存在索取發票難、收入確認不明確和征稅難度大等問題。為促進網絡團購健康發展,必須從以下幾個方面著手,規范團購業稅收監管:加強對團購網站和網絡支付平臺的稅收管理。稅務部門應加強對網站資質的審核,加大對網站稅收管理,制定《網絡團購行業稅收征管規范》,理順團購網站在終端消費者與供應商之間的關系,確定納稅主體。稅務機關可對支付寶、快錢等支付平臺進行管理,要求其配合稅務機關提供相關數據,可實行稅收代扣代繳。
網絡團購應明確商家為消費者開具發票。在網絡團購模式中,與消費者產生直接接觸的是商家,稅法意義上真正的收款方是商家,將其作為發票開具方是更為合理的選擇。因此,商家只要是為消費者提供了商品或勞務,就應在當期確認收入,及時為消費者開具發票。
對不同經營模式網絡團購采取相應的稅收監控。稅務機關針對網絡團購的三種支付模式,要加強對支付平臺、團購網站或商家的稅源監控。第一種模式消費者發生退款不易被認定,對此稅務機關可以考慮監控支付平臺的資金往來賬戶,從源頭掌握團購企業及商家的總體收入情況,確保稅款不流失。第二種支付模式目前未被眾多團購網站采用,由于能完整體現團購模式的流程,支付平臺收到消費者的全部款項有據可查,有利于確認收入及發票開具情況。應要求支付平臺收取轉賬手續費收入后,應向團購網站提供手續費發票,并以手續費確認收入計征營業稅依據。第三種支付模式稅收監控的角度要針對團購網企業,監控團購網企業賬戶以掌握商家的收入。
確定常設機構,統一稅收管轄權??梢园褕F購網站的物理依托——服務器作為常設機構的物理條件,那么,企業通過網站(服務器)從事經營活動,該網站(服務器)應被看做是常設機構。關于稅收管轄權,發展中國家廣泛使用屬地原則確定來源地管轄權。我國作為電子貿易輸入國,來自國外的收入相對較少,應強調來源地稅收管轄權,堅持居民管轄權和來源地管轄權并重,將有效解決居住國與收入來源國不同而造成無法征稅的問題。兩者相結合將可以完善網上貿易的征稅依據。
針對電子商務實行簡易化征收。在團購網站,既有銷售有形商品(占大部分),也有銷售無形商品(占小部分),如房屋租賃、婚慶服務、電子訂票等。這樣的分類,使稅務機關能確定哪些是增值稅課稅對象,哪些是營業稅征稅對象。但現實中也存在一些難以確定征稅對象的情況,比如各種書籍、音像制品等通過網上交易完成下載,形成數字化產品。目前這種情況判定其屬于銷售商品還是提供服務還是不易確定。政府可以考慮設置一個統一簡化的稅種,針對電子商務實行簡易化征收。
準確科學核定團購網站計稅依據。團購網站交易的無紙化,使稅務機關對納稅人的交易資料和交易狀況難以準確掌握,并據此判斷出實際的計稅依據,進而影響了銷售額的核定。盡管稅務機關根據《稅收征管法》的相關規定,對納稅人難以準確核算收入或成本的,有權核定其應納稅額的,但在實際操作中如何核定其應納稅額有一定難度,長沙公司注銷,因此,應對團購網站計稅依據進行準確科學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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