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單位委托境內單位收款的涉稅處理
時間:2019-09-08 15:41 編輯:長沙代理記賬
境內A公司使用境外M公司品牌,A公司向其支付品牌使用費,境外M公司委托境內S公司為其收款。A、M、S公司三方簽訂協議,約定A公司使用M公司品牌、按月向M公司支付品牌使用費,M公司委托S公司收款。對于此項業務由S公司還是M公司向A公司開具發票?應如何進行稅務處理?
發票事項
《發票管理辦法》第十九條規定,銷售商品、提供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長沙公司注銷,對外發生經營業務收取款項,收款方應當向付款方開具發票;特殊情況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開具發票。
第三十三條規定,單位和個人從中國境外取得的與納稅有關的發票或者憑證,稅務機關在納稅審查時有疑義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證機構或者注冊會計師的確認證明,經稅務機關審核認可后,方可作為記賬核算的憑證。
《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8號)第十一條規定,企業從境外購進貨物或者勞務發生的支出,以對方開具的發票或者具有發票性質的收款憑證、相關稅費繳納憑證作為稅前扣除憑證。
根據上述規定,境外M公司將品牌提供給境內A公司使用,雖然委托境內S公司收款,但提供經營活動的單位為M公司,應由M公司給A公司開具發票。由S公司向A公司開具發票不符合規定。A公司應以M公司開具的發票或具有發票性質的收款憑證、相關稅費繳納憑證作為稅前扣除憑證。
稅務處理
《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財稅〔2016〕36號)第六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以下稱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內發生應稅行為,在境內未設有經營機構的,以購買方為增值稅扣繳義務人。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二條規定,在境內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是指:
(一)服務(租賃不動產除外)或者無形資產(自然資源使用權除外)的銷售方或者購買方在境內;
財稅〔2016〕36號所附《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注釋》規定,銷售無形資產,是指轉讓無形資產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業務活動。無形資產,是指不具實物形態,但能帶來經濟利益的資產,包括技術、商標、著作權、商譽、自然資源使用權和其他權益性無形資產。
據此,A公司使用M公司品牌,因購買方在境內,M公司屬于在境內銷售無形資產,應繳納增值稅,稅率為6%.相應地,M公司還需繳納城建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附加稅費。
境內S代M公司收取使用費,但購買方仍是A公司,M公司在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A公司為扣繳義務人,應代扣代繳M公司的增值稅及附加。
A公司可憑扣繳M公司的增值稅完稅憑證、品牌使用合同、付款證明和M公司的發票,抵扣進項稅額。
《企業所得稅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雖設立機構、場所但取得的所得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系的,應當就其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七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三條所稱來源于中國境內、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則確定:(五)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按照負擔、支付所得的企業或者機構、場所所在地確定,或者按照負擔、支付所得的個人的住所地確定;
第二十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第(七)項所稱特許權使用費收入,是指企業提供專利權、非專利技術、商標權、著作權以及其他特許權的使用權取得的收入。
根據上述規定,M公司取得品牌使用權所得,屬于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因支付方A公司在境內,其所得為來源于境內的所得,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七條第(五)項和《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一條規定,其企業所得稅率為10%。
《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對非居民企業取得本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的所得應繳納的所得稅,實行源泉扣繳,以支付人為扣繳義務人。稅款由扣繳義務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應支付時,從支付或者到期應支付的款項中扣繳。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一百零四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七條所稱支付人,是指依照有關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對非居民企業直接負有支付相關款項義務的單位或者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