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總代理銷售二手車繳納增值稅分二種情況處理
時間:2019-09-04 22:08 編輯:長沙代理記賬
國家稅務總局納稅服務司今天在回答納稅人提出,代理銷售二手車是否需要繳納增值稅問題時表示,應分二種情況處理。
國家稅務總局稱,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二手車經營業務有關增值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23號),自2012年7月1日起,經批準允許從事二手車經銷業務的納稅人按照《機動車登記規定》的有關規定,收購二手車時將其辦理過戶登記到自己名下,銷售時再將該二手車過戶登記到買家名下的行為,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規定的銷售貨物的行為,應按照現行規定征收增值稅。
除上述行為以外,納稅人受托代理銷售二手車,長沙工商代辦,凡同時具備以下條件的,不征收增值稅:1.受托方不向委托方預付貨款。2.委托方將《二手車銷售統一發票》直接開具給購買方。3.受托方按購買方實際支付的價款和增值稅額(如系代理進口銷售貨物則為海關代征的增值稅額)與委托方結算貨款,并另外收取手續費。不同時具備以上條件的,視同銷售征收增值稅。
因此,企業受托代理銷售二手車有關增值稅問題應根據上述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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