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捐贈超過規定標準部分須繳稅
時間:2019-12-10 02:17 編輯:長沙代理記賬
某市國稅局稽查局對某建筑公司2009年度企業所得稅檢查時,發現該公司在2009年9月份將本公司新建造的一個養老院捐贈給了市民政局。該養老院的建造成本是506萬元,評估價是610萬元。該公司當年實際利潤3100萬元。企業在捐贈時直接將506萬元的建造成本記入“營業外支出”在稅前扣除了。稽查局認為這樣做不對。
首先,《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一條的規定,企業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長沙公司注冊,用于《公益事業捐贈法》規定的公益事業的捐贈屬于公益性捐贈。
同時,《企業所得稅法》第九條的規定,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該公司當年可以捐贈的金額是3100×12%=372(萬元)。
其次,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企業發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以及將貨物、財產、勞務用于捐贈等用途的,應當視同銷售貨物、轉讓財產或者提供勞務。因此,該建筑公司捐贈給民政局的養老院應“視同銷售”。
之前,地稅部門對該公司的捐贈行為已作為視同銷售征收了營業稅、城建稅等各項稅款,此次國稅局稽查局認為該建筑公司還要將捐贈給民政局的養老院按照評估價(即公允價值)確認視同銷售收入額,核增應納稅所得額104萬元(610-506)。
同時,對于記入“營業外支出”的506萬元的建造成本,也只能按照372萬元在繳納企業所得稅前進行扣除,還應再核增應納稅所得額506-372=134(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