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政策下個人轉讓住房的稅務處理
時間:2019-12-10 09:35 編輯:長沙代理記賬
一段時間以來,個人轉讓住房稅收政策不斷調整,個人轉讓住房主要涉及營業稅、個人所得稅、土地增值稅、印花稅和契稅,筆者將與之相關稅收政策的稅務處理作出歸納。
營業稅的稅務處理
按照營業稅政策規定,個人轉讓住房需要按照轉讓收入減除購置原價及相關稅費后,余額按照5%的稅率征收營業稅,但并不是說銷售住房都是按差額征稅。《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個人住房轉讓營業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157號)規定,自2010年1月1日起,個人將購買不足5年的非普通住房對外銷售的,全額征收營業稅。個人將購買超過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或者不足5年的普通住房對外銷售的,按照其銷售收入減去購買房屋的價款后的差額征收營業稅。個人將購買超過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對外銷售的,免征營業稅。《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房地產市場若干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字[1999]210號)規定,個人自建自用住房,免征營業稅。
上述普通住房和非普通住房的標準,普通住房原則上應同時滿足以下條件:住宅小區建筑容積率在1.0以上、單套建筑面積在120平方米以下、實際成交價格低于同級別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價格1.2倍以下。不能同時滿足上述三個條件的為非普通住房。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要根據實際情況,制定本地區享受優惠政策普通住房的具體標準。允許單套建筑面積和價格標準適當浮動,但向上浮動的比例不得超過上述標準的20%.納稅人出具房屋產權證和契稅完稅證明且二者所注明的時間不一致的,按照“孰先”的原則確定購買房屋的時間。
從2009年1月1日起,個人將住房贈與其他單位和個人的,也要視同發生應稅行為繳納營業稅。但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金融商品買賣等營業稅若干免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111號)規定,下列贈與行為暫免征收營業稅:1.離婚財產分割;2.無償贈與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3.無償贈與對其承擔直接撫養或者贍養義務的撫養人或者贍養人;4.房屋產權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產權的法定繼承人、遺囑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
個人所得稅的稅務處理
根據《個人所得稅法》的規定,個人出售自有住房取得的所得應按照“財產轉讓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財產轉讓所得為轉讓住房取得的收入,減除住房購置成本及購置過程中交納的相關稅費后的所得。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9]278號)規定,為鼓勵個人換購住房,以出售自有住房并擬在現住房出售后1年內按市場價重新購房的納稅人,其出售現住房所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視其重新購房的價值可全部或部分予以免稅。
具體辦法為:1.個人出售現住房所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稅款,應在辦理產權過戶手續前,以納稅保證金形式向當地主管稅務機關繳納。稅務機關在收取納稅保證金時,應向納稅人正式開具“中華人民共和國納稅保證金收據”,并納入專戶存儲。2.個人出售現住房后1年內重新購房的,按照購房金額大小相應退還納稅保證金,購房金額大于或等于原住房銷售額(原住房為已購公有住房的,原住房銷售額應扣除已按規定向財政或原產權單位繳納的所得收益)的,全部退還納稅保證金;購房金額小于原住房銷售額的,按照購房金額占原住房銷售額的比例退還納稅保證金,余額作為個人所得稅繳入國庫。3.個人出售現住房后1年內未重新購房的,長沙工商稅務,所繳納的納稅保證金全部作為個人所得稅繳入國庫。現行個人所得稅法還規定,對個人轉讓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
從2009年5月25日起,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無償受贈房屋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78號)規定,房屋產權所有人將房屋產權無償贈與他人的,受贈人因無償受贈房屋取得的受贈所得,按照20%的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但以下情形的房屋產權無償贈與,對當事雙方不征收個人所得稅:1.房屋產權所有人將房屋產權無償贈與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2.房屋產權所有人將房屋產權無償贈與對其承擔直接撫養或者贍養義務的撫養人或者贍養人。3.房屋產權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產權的法定繼承人、遺囑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另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明確個人所得稅若干政策執行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9]121號)規定,通過離婚析產的方式分割房屋產權是夫妻雙方對共同共有財產的處置,個人因離婚辦理房屋產權過戶手續,不征收個人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