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上半年企業所得稅政策盤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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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前扣除政策
1.《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以前年度未扣除資產損失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772號)規定,企業以前年度未能扣除的資產損失按以下方法處理:企業以前年度(包括2008年度新企業所得稅法實施以前年度)發生,按當時企業所得稅有關規定符合資產損失確認條件的損失,在當年因為各種原因未能扣除而未能結轉到以后年度扣除的;可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有關規定,追補確認在該項資產損失發生的年度扣除;企業因以前年度資產損失未在稅前扣除而多繳納的企業所得稅稅款,可在審批確認年度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款中予以抵繳,抵繳不足的,可以在以后年度遞延抵繳;企業資產損失發生年度扣除追補確認的損失后如出現虧損,首先應調整資產損失發生年度的虧損額,然后按彌補虧損的原則計算以后年度多繳的企業所得稅稅款,并按前款辦法進行稅務處理。
2.《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777號)規定,企業向股東或其他與企業有關聯關系以外的內部職工或其他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其利息支出在不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的部分,準予按《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及其《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扣除:(1)企業與個人之間的借貸是真實、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資目的或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2)企業與個人之間簽訂了借款合同。
需要注意的是,企業向股東或其他與企業有關聯關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六條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關聯方利息支出稅前扣除標準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21號)規定的條件,計算企業所得稅扣除額。
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農村信用社省級聯合社收取服務費有關企業所得稅稅務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80號)明確,省級農村信用聯合社(以下簡稱省聯社)每年度為履行其職能所發生的各項費用支出,包括人員費用、辦公費用、差旅費、利息支出、研究與開發費以及為此購置并發生的固定資產折舊費、無形資產攤銷費等,應統一歸集,作為其基層社共同發生的費用,按合理比例分攤后由基層社稅前扣除。根據規定,各項費用分攤公式如下:各基層社本年度應分攤的費用=省聯社本年度發生的各項費用×本年度該基層社營業收入÷本年度各基層社營業總收入。
4.《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確認中國紅十字會總會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的通知》(財稅[2010]37號)明確:中國紅十字會總會在2008年度、2009年度和2010年度具有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
5.《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電信企業壞賬損失稅前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196號)規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從事電信業務的企業,其用戶應收話費,凡單筆數額較小、拖欠時間超過1年以上沒有收回的,作出說明后可作為壞賬損失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2008年發生的上述壞賬損失,當年已作為壞賬損失的,不再調整;沒有作為壞賬損失的,統一在2009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確認為壞賬損失。
6.《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國銀聯股份有限公司特別風險準備金稅前扣除問題的通知》(財稅[2010]25號)規定,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中國銀聯提取的特別風險準備金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允許稅前扣除:按可能承擔風險和損失的銀行卡跨行交易清算總額(以下簡稱清算總額)計算提取;按照納稅年度末清算總額的0.1‰計算提取。具體計算公式為本年度提取的特別風險準備金=本年末清算總額×0.1‰-上年末已在稅前扣除的特別風險準備金余額;由中國銀聯總部統一計算提取;中國銀聯總部在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時,同時附送特別風險準備金提取情況的說明和報表。
減免稅優惠政策
1.《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汶川地震災區農村信用社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0]3號)規定,從2009年1月1日開始至2013年12月31日期間,對四川、甘肅、陜西、重慶、云南、寧夏等6省(自治區、直轄市)汶川地震災區農村信用社繼續免征企業所得稅。災區具體范圍是指《民政部、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國土資源部、地震局關于印發汶川地震災害范圍評估結果的通知》(民發[2008]105號)規定的10個極重災區縣(市)、41個重災區縣(市、區)和186個一般災區縣(市、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