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函[2010]256號解讀:明確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專用設備投資涉及的增值稅進項稅額抵免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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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6月2日,國家稅務總局發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專用設備投資抵免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256號),對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專用設備的投資涉及的增值稅進項稅額抵免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進行明確。現解讀如下。
一、文件是對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等有關內容的解釋與補充說明。
專用設備投資額10%可以從企業當年的應納稅額中抵免。《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四條規定,企業購置用于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專用設備的投資額,可以按一定比例實行稅額抵免。《實施條例》第一百條明確,企業購置并實際使用《環境保護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節能節水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和《安全生產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規定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專用設備的,該專用設備的投資額的10%可以從企業當年的應納稅額中抵免;當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個納稅年度結轉抵免。這些規定自2008年1月1日起實行。
確定設備的投資額和應納稅額。《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執行環境保護專用設備等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的通知》(財稅[2008]48號)明確,專用設備投資額,是指購買專用設備發票價稅合計價格,但不包括按有關規定退還的增值稅稅款以及設備運輸、安裝和調試等費用。當年應納稅額,長沙公司注銷,是指企業當年的應納稅所得額乘以適用稅率,扣除依照企業所得稅法和國務院有關稅收優惠規定以及稅收過渡優惠規定減征、免征稅額后的余額。并且明確,企業利用財政撥款購置專用設備的投資額,不得抵免企業應納所得稅額
生產專用設備涉及的增值稅進項稅額在國稅函[2010]256號得以明確。這是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細則內容的進一步明確或者解釋,結合實際情況,消除模胡認識,增強可操作性。
二、文件的主要內容或者關鍵。
生產專用設備涉及的增值稅進項稅額能否有稅前扣除問題,國稅函[2010]256號文件給予明確解決。納稅人購進并實際使用《環境保護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節能節水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和《安全生產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范圍內的專用設備并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如增值稅進項稅額允許抵扣,其專用設備投資額不再包括增值稅進項稅額;如增值稅進項稅額不允許抵扣,其專用設備投資額應為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的價稅合計金額。企業購買專用設備取得普通發票的,其專用設備投資額為普通發票上注明的金額。規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執行。
三、需要注意銜接的增值稅有關規定。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國實施增值稅轉型改革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70號)《增值稅暫行條例》規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以下簡稱納稅人)購進(包括接受捐贈、實物投資)或者自制(包括改擴建、安裝)固定資產發生的進項稅額(簡稱固定資產進項稅額),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538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令第50號)的有關規定,憑增值稅專用發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和運輸費用結算單據(以下簡稱增值稅扣稅憑證)從銷項稅額中抵扣,其進項稅額應當記入“應交稅金一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科目。納稅人允許抵扣的固定資產進項稅額,是指納稅人2009年1月1日以后(含1月1日,下同)實際發生,并取得2009年1月1日以后開具的增值稅扣稅憑證上注明的或者依據增值稅扣稅憑證計算的增值稅稅額。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條規定,進項稅額不允許抵扣的情形有:(一)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二)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及相關的應稅勞務;(三)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產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四)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納稅人自用消費品;(五)本條第(一)項至第(四)項規定的貨物的運輸費用和銷售免稅貨物的運輸費用。企業購入的專用設備用于這些項目,其進項稅額不允許抵扣,在計算抵免的企業所得稅時應以價稅合計金額作為投資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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