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發[2010]18號解讀: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稅收管理暫行辦法
時間:2019-12-10 16:08 編輯:長沙代理記賬
國家稅務總局日前頒布《關于印發〈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稅收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10]18號),進一步規范了針對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的稅收管理問題。
常駐代表機構的稅務登記管理
代表機構應當自領取工商登記證件(或有關部門批準)之日起30日內,持相關資料,向其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這些資料包括:工商營業執照副本或主管部門批準文件的原件及復印件;組織機構代碼證書副本原件及復印件;注冊地址及經營地址證明(產權證、租賃協議)原件及其復印件;如為自有房產,應提供產權證或買賣契約等合法的產權證明原件及其復印件;如為租賃的場所,應提供租賃協議原件及其復印件,出租人為自然人的還應提供產權證明的原件及復印件;首席代表(負責人)護照或其他合法身份證件的原件及復印件;外國企業設立代表機構的相關決議文件及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其他代表機構名單(包括名稱、地址、聯系方式、首席代表姓名等)以及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同時代表機構稅務登記內容發生變化或者駐在期屆滿、提前終止業務活動的,應當按照稅收征管法及相關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辦理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同時注銷前應進行企業所得稅清算。
常駐代表機構的納稅申報
國稅發[2010]18號文件第六條規定,代表機構應在季度終了之日起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據實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營業稅,并按照《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規定的納稅期限,向主管稅務機關據實申報繳納增值稅。同時,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屬于非居民企業,相關企業所得稅的匯算清繳管理應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非居民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9]6號)的規定執行。
國稅發[2009]6號解讀:非居民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管理辦法
解讀國稅發[2009]6號:非居民企業也應當進行企業所得稅的匯算清繳
國稅發[2009]6號解讀:非居民企業2008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注意事項
對常駐代表機構的征稅方法
國稅發[2010]18號文件發布后,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有關稅收管理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3]28號)廢止,不再按代表機構的經營性質分別規定不同的征稅方式,而是根據代表機構的財務核算水平規定不同的征稅方法。
所有的代表機構應當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的規定設置賬簿,根據合法、有效憑證記賬,進行核算,并應按照實際履行的功能和承擔的風險相配比的原則,準確計算其應稅收入和應納稅所得額。
同時,對于對賬簿不健全、不能準確核算收入或成本費用,以及無法按照國稅發[2010]18號文件第六條規定據實申報的代表機構,稅務機關有權采取以下兩種方式核定其應納稅所得額。
(一)按經費支出換算收入
收入額=本期經費支出額÷(1-核定利潤率-營業稅稅率);
應納企業所得稅額=收入額×核定利潤率×企業所得稅稅率。
按經費支出換算收入方式適用于能夠準確反映經費支出但不能準確反映收入或成本費用的代表機構。代表機構的經費支出額包括在中國境內外支付給工作人員的工資、薪金,獎金,津貼,福利費,物品采購費(包括汽車、辦公設備等固定資產),通信費,差旅費,房租,設備租賃費,交通費,交際費,其他費用等。
需要特別注意以下幾項經費支出項目的計算:
1.購置固定資產所發生的支出以及代表機構設立時或者搬遷等原因所發生的裝修費支出,應在發生時一次性作為經費支出額換算收入計稅,不再執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若干稅務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8]63號)的規定分5年平均攤入代表機構經費換算收入計算納稅的優惠規定。
2.利息收入不得沖抵經費支出額。發生的交際應酬費,以實際發生數額計入經費支出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