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增值稅類主要稅收政策解讀(二)
時間:2019-12-11 00:26 編輯:長沙代理記賬
五、調整增值稅納稅申報有關事項
2008年12月30日,國家稅務總局發布《關于調整增值稅納稅申報有關事項的通知》(國稅函[2008]1075號)。
《通知》規定,根據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國家稅務總局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的納稅申報政策規定進行了調整,調整后的《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適用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見附件1.《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表一)》見附件2.《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表二)》見附件3.《固定資產進項稅額抵扣情況表》見附件4.原《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表三)、(表四)》廢止。
六、廢舊物資發票不再作為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憑證
2008年12月31日,國家稅務總局發布《關于廢舊物資發票抵扣增值稅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2008年第1號公告)。
(一)《公告》規定的主要內容
1、自2009年1月1日起,從事廢舊物資回收經營業務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廢舊物資,不得開具印有“廢舊物資”字樣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以下簡稱廢舊物資專用發票)。
2、納稅人取得的2009年1月1日以后開具的廢舊物資專用發票,不再作為增值稅扣稅憑證。
3、自2009年4月1日起,廢舊物資專用發票一律不得作為增值稅扣稅憑證計算抵扣進項稅額。
(二)特別提示
1、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開具的廢舊物資專用發票,必須在開具之日起90日內到稅務機關認證,否則不予抵扣進項稅額;并在認證通過的當月按照增值稅有關規定核算當期進項稅額并申報抵扣,否則不予抵扣進項稅額;也就是說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申請抵扣2008年12月31日前開具的廢舊物資專用發票,應于2009年3月31日前按照本通知的規定報主管稅務機關認證,否則不予抵扣進項稅額。
2、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進廢舊物資,應當憑取得的增值稅條例及其細則規定的扣稅憑證抵扣進項稅額,原印有“廢舊物資”字樣的專用發票停止使用,不再作為增值稅扣稅憑證抵扣進項稅額。
七、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認定有關問題
2008年12月31日,國家稅務總局發布《關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認定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1079號)。
(一)《通知》規定的主要內容
1、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認定管理新具體辦法頒布前,按現行規定執行。
2、2009年應稅銷售額超過新標準的小規模納稅人,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
3、未申請辦理一般納稅人認定手續的,應按銷售額依照增值稅稅率計算應納稅額,不得抵扣進項稅額,也不得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
(二)特別提示
1、該認定的不認定 將直接按一般納稅人稅率征稅。達到一般納稅人標準的小規模納稅人未依法提出認定申請,或雖提出申請但不符合認定要求而未獲得批準為一般納稅人的,要按銷售額依照法定增值稅稅率征稅,且不得抵扣進項稅額。
2、一般納稅人申請認定標準降低。新細則將一般納稅人認定標準從年銷售額達到100萬和180萬分別降低至50萬和80萬。
八、增值稅低稅率和簡易辦法適用范圍
2009年1月19日,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發布了《關于部分貨物適用增值稅低稅率和簡易辦法征收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9號)。
(一)《通知》規定的主要內容:
1、增值稅低稅率范圍。貨物繼續適用13%的增值稅稅率的有農產品、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二甲醚四種。
2、簡易辦法適用范圍。按簡易辦法征收增值稅的優惠政策繼續執行,不得抵扣進項稅額:包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物品;納稅人銷售舊貨,按照簡易辦法依照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自產的6種貨物,可選擇按照簡易辦法依照6%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貨物屬于3種情形之一的,暫按簡易辦法依照4%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3、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其他固定資產,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國實施增值稅轉型改革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70號)第四條的規定執行。
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除固定資產以外的物品,應當按照適用稅率征收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