準確理解“實際發生”,計算企業所得稅
時間:2019-12-11 02:06 編輯:長沙代理記賬
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中的“實際發生”一詞,在企業所得稅文件中未見進一步明確,在日常工作中許多納稅人及稅務干部不能準確把握,造成執行標準不一、企業所得稅額計算結果不正確的現象。
對“實際發生”的理解主要有三種傾向:一是認為款項支付即為實際發生;二是認為收到發票即為實際發生;三是認為支付義務發生即為實際發生。
第一種傾向:款項支付即為實際發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條:企業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以權責發生制為原則,屬于當期的收入和費用,不論款項是否收付,均作為當期的收入和費用;不屬于當期的收入和費用,即使款項已經在當期收付,均不作為當期的收入和費用。本條例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收入和費用的確定不能以是否收付款項作為標準,要遵循權責發生制原則,不遵循權責發生制要有明確規定如工資薪金支出,所以款項支付行為不是扣除項目的實際發生標志。
第二種傾向:收到發票即為實際發生。根據《國務院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的批復》(國函[1993]174號)第三條規定:本辦法所稱發票,是指在購銷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中,開具、收取的收付款憑證。收到發票也只是取得了支付款項的憑證的行為,并不能說明扣除項目什么時間發生的。若將收到發票作為扣除項目的實際發生,最終就是稅前扣除遵循收付實現制,所以收到發票也不能作為扣除項目真實發生的標志。況且發票也不是費用真實發生的唯一憑據,如小飯店買菜、農民拆遷補償等,但需提供適當憑據,否則如果成本確以發生,稅務機關可以核定。
第三種傾向:支付義務發生即為實際發生。支付義務發生也就意味著扣除項目支出發生,無論款項是否支付,還是付款憑據是否取得,納稅人最終都要負擔此項費用,把支付義務發生時間作為扣除項目實際發生時間符合權責發生制原則。至于這種支付義務的金額是否能夠確定、是否有支付憑據這只是稅前能否扣除的條件,并不能否認納稅人對支付義務的負擔。當然支付金額不能確定、沒有合法憑據即使扣除項目實際發生也不能在稅前扣除。
通過上述分析,長沙公司注銷,支付義務發生即是企業所得稅扣除項目的實際發生。對“實際發生”一詞的正確理解,對于扣除項目能否在稅前扣除、什么時間扣除、有誰扣除都具有重要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