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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允價值含否增值稅的兩難選擇

時間:2019-12-11 14:58 編輯:長沙代理記賬

  《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明確:在公允價值計量下,資產和負債按照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況的交易雙方自愿進行資產交換或者債務清償的金額計量。既然是公平交易,其價值自然應該相等,而在市場有效即熟悉情況的前提下,其價值就應該真實反映在資產的價格上。由于對外的資產交換,其價值應該是全部的對價,在價稅分開的會計核算體制下,筆者認為基本準則中這個以公允價值計量的價格應該是含有增值稅的,那么對于《企業會計準則》中涉及公允價值計量的其他具體準則是否也和基本準則一樣,含有增值稅呢?本文欲對此作些探討。

  一、非貨幣性資產交換會計準則中的公允價值
  根據非貨幣性資產交換會計準則及應用指南:“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具有商業實質且公允價值能夠可靠計量的,在發生補價的情況下,支付補價方,應當以換出資產的公允價值加上支付的補價(或換入資產的公允價值)和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換入資產的成本;收到補價方,應當以換出資產的公允價值減去補價(或換入資產的公允價值)加上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換入資產的成本。”換出資產的公允價值與其賬面價值的差額依據換出資產的性質,分別確認為主營業務損益、營業外收支、投資損益。上述規定中,如果公允價值含有增值稅,那么作為對等,其補價必然也含有增值稅,而在會計核算價稅分開的前提下資產成本是不可能含有增值稅的(以一般納稅人作為討論的前提)。而且,如果換出資產的公允價值含有增值稅,其賬面價值不含增值稅,其差額又如何確定為損益?故筆者認為,非貨幣性資產交換會計準則及指南中提到的公允價值與基本準則中的公允價值內涵應是不同的,其不含有增值稅。作為對等,其補價也不含增值稅,補價的內涵應是不含增值稅的補償價格,而不是全部的補償金額。

  例1:甲公司將生產的A產品同乙公司庫存商品鋼材交換,有關資料如下:甲公司A產品的賬面成本8萬元,已提跌價準備0.1萬元,售價10萬元,應交增值稅1.7萬元;乙公司庫存商品賬面價值8.1萬元,售價9.7萬元,應交增值稅1.649萬元(9.7×17%),價稅合計11.349萬元,乙公司付補償金額0.351萬元,甲企業已經收到。為便于分析,有關資料圖解見圖1。

  如圖1所示,甲、乙雙方交換的基礎是含稅的公允價值11.7萬元,那么,作為乙公司其全部的補償金額是0.351萬元(價稅合計的補價),如果公允價值理解為含有增值稅,那么,支付補價方即乙公司,以換出資產的公允價值11.349萬元(9.7+1.649),加上支付的補價0.351萬元(0.3+0.051),作為換入資產的成本,這11.7萬元在價稅分開核算體制下該如何記錄到資產的會計賬戶?

  而對于補價,如果將公允價值理解為不含增值稅的價格9.7萬元,補價卻依然認為是含有增值稅的0.351萬元,將10.051萬元(9.7+0.351)作為乙公司換入資產的成本,結果是什么?既不是換入資產含有增值稅的公允價值11.7萬元,也不是換入資產不含增值稅的公允價值10萬元。該問題在甲方也存在,換出資產的公允價值減去補價后的9.649萬元(10-0.351),既不是換入資產含有增值稅的公允價值11.349萬元(9.7+1.649),也不是換入資產不含增值稅的公允價值9.7萬元。

  故非貨幣性資產交換會計準則中,作為資產入賬成本的公允價值,是不應含有增值稅的,相應的補償金額也應該拆分為補價和補稅金額。本例中,總的補償金額是0.351萬元,其中補價款為0.3萬元,補稅款為0.051萬元(0.3×17%)。綜上所述,筆者認為:例1中甲、乙雙方應做如下會計處理:甲公司的會計處理為,借記“原材料”9.7萬元(10-0.3)、“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1.649萬元、“銀行存款”0.351萬元,貸記“主營業務收入”10萬元、“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1.7萬元;乙公司的會計處理為,借記“庫存商品”10萬元(9.7+0.3)、“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1.7萬元,貸記“主營業務收入”9.7萬元、“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1.649萬元、“銀行存款”0.351萬元。

  二、債務重組會計準則中的公允價值
  依據債務重組會計準則及指南,債務人以非現金資產清償債務的,債務人應當將重組債務的賬面價值與轉讓的非現金資產公允價值之間的差額,計入當期損益;轉讓的非現金資產公允價值與其賬面價值之間的差額,計入當期損益。債權人應當對受讓的非現金資產按其公允價值入賬,重組債權的賬面余額與受讓的非現金資產的公允價值之間的差額,計入當期損益。對債務人來說,重組債務的賬面價值含有增值稅,非現金資產的公允價值如基本準則一樣也含有增值稅,二者的差額是債務重組損益(即債權人讓步形成的債務人收益)。然而,在確認資產轉讓損益中,債務人轉讓非現金資產的公允價值則不再含有增值稅,長沙公司注銷,因為資產的賬面價值不含有增值稅,否則,二者的差額將無法確認為資產的轉讓損益。對于債權人,接受的非現金資產按其公允價值入賬,這里的公允價值是不含有增值稅的,否則,將無法記入資產的成本。而在確定債權重組損益時,由于重組債權的賬面余額含有增值稅,作為對等,接受非現金資產的公允價值也應含有增值稅,否則,二者的差額,就無法確認為債權人讓步形成的損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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